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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的最新数据显示,过去5年,中国文化志愿者队伍持续成长,目前注册文化志愿者近100万人。 为了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文化部近期制定并印制了《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方法,文化志愿者应该热心于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和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的方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有力量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者活动的未成年人可以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适合其年龄、身心状况的文化志愿者活动
方法确定文化志愿者范围,包括:第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指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宣传等公益性文化服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生活困难群众等参与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基础文化设施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事业。 开展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机构开展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事业的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方法还确定了文化志愿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了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履行的责任。
方法: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应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反馈机制和文化志愿服务认可机制。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以获得艺术参观和培训、文化艺术费用、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等。
以下是方法的全文。
文化志愿者的管理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的优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体。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团体单位,是指组织文化志愿者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目的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志愿服务应当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大体遵循自主、无偿、利他、平等的精神。
第二章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文化志愿者应当热心于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和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有力量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者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适合其年龄、身心状况的文化志愿者活动。
第五条文化志愿者可以向文化志愿者组织申请实名登记。 注册时应提供真实新闻、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新闻。
第六条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消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者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所需的就业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者组织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者活动的相关新闻;
(六)委托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处理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者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者的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者工作;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志、人格和隐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事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的,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文化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者活动计划;
(二)依法筹措、管理、聘用文化志愿者活动的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者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聘、登记、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人员;
(五)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所需的就业条件,处理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者服务相关说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推进、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实际诉求制定招募计划,招募文化志愿者或者向社会公开招募。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确定公告文化志愿者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复印件、保障条件、可能发生的风险等新闻。
第十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的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登记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的基本新闻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者组织不得发布或泄露相关新闻。
第十一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定期对文化志愿者的服务状况进行绩效评价。 对不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文化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章文化志愿者活动
第十四条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车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指导培训、展览展示、浏览宣传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础文化设施管理和大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人员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机构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事业;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和自己的责任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可以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的诉求人应当就文化志愿服务的复印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协商,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者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者组织单位和文化志愿者诉求者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存在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八条文化志愿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文化志愿者的复印件、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纠纷处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开展文化志愿者活动,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事故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志。
第五章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反馈制度。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以在艺术参观和培训、文化艺术费用、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推广文化志愿者,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区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的认可制度。 表彰服务时间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者队伍和文化志愿者项目。
第二十三条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提供开展文化志愿者活动所需的经费支持。
文化志愿服务的经费应当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赁、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等方面。
文化志愿者经费的聘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施的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政府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法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者组织参加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者活动
第二十六条文化志愿者团体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者活动,损害文化志愿者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印发 推进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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