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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昨天发布了《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和《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相关办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是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必要条件。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加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必须纳入市高等学校的设置计划,根据学校设置标准、学校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确定学校规模。 中等和中等以下水平的营利性学校的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营利””

通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准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具备学校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教育部门确定民办学校在设立准备期间不得招生。

营利性学校的董事会由主办单位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关任职。 自然人也不得在同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工作。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营利””

民办学校聘请的教师也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的专业技能资格。 并且学校要加强教师和教师的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修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营利””

营利性学校一次性不重复收费的时间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根据学校价格、市场诉求等因素明确,必须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 调整学费标准时,新生执行调整后的收款标准,在校生按入学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方法约定的收款标准执行,未约定的按入学时的收款标准执行。 此外,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制集资。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营利””

营利性学校的办学行为也纳入教育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 教育、人力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判断结果,对学校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发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学校许可证。 近两年出现年检不合格等情况,其举办单位不得再次举办或参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营利””

日程安排

教育部门确定,在现有民办学校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

实施学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基本上必须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

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基本必须在每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法人性质选择书面申请,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基本必须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法人性质选择书面申请。

名词解释

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 (刘冠)

标题:“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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