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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大学生挖鸟事件回到了公众的视野。
年7月,河南大学生闵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挖出两只小鸟,分别卖了郑州、洛阳、辉县市的鸟人。 16只小鸟均被确认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闫天至此被判刑10年6个月。
7月8日,这一事件又掀起波澜。 当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诉。 但是,闫天之父闫爱民不打算诉诸这口气,而是诉诸最高人民法院。
在公众心中,大学生掏鸟事件早就尘埃落定,涉案的闲念天也在服刑中。 作为父亲,闲爱民为儿子奔走呼吁,其情令人感动。 闵爱民不服河南高院裁定,诉诸最高法,这是他的正当权利。 控诉不一定会带来他想要的结果,但这件事持续至今的许多波澜,值得深思。
此案由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上诉审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河南省高院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属实,证据确凿,定罪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这件事发生后,经过媒体的公开,曾经引起社会的关注,引起了很多讨论。
该案审理的过程也是向社会普遍普及法律的过程,特别是让社会大众多了解鸟兽草木的名称,普及了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然,对当事人来说,可以说这门普通课的代价太大了。 例如,闵天、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本应该在校园里学习,但因挖鸟被判16只10年半。
7月8日,河南高院法官向闫爱民驳回投诉通知书前,对此案的关注度如此之高,三级法院审查了这么久,不是为难,而是说他确实犯了罪。 法官的这句话虽然有点人情味,但希望能让闲爱民松一口气。
作为司法从业者,在某些情况下,在这些法律框架内的人性化表现,同样可以起到匡扶世道、安慰人心的积极作用。
人们常说法律不合乎人情。 这意味着法律通常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感情,即基本上不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类的思想感情。 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人情。 在现代社会,这是人文关怀。
闵天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但是法律判决已经生效,他和家人当然要尊重法律,尊重判决。 但是,闲念天毕竟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因挖鸟违法犯罪而入狱并不遗憾。 父亲为儿子奔走呼吁,也是仁慈之举。
因此,法官和当事人家属基于法律和人情的信息来表达沟通,展现出司法人性的一面。
此外,虽然该案已通过终审判决,但闲爱民等当事人家属仍执着于投诉,对司法机关认定的鸟类数量等细节提出异议。 代理律师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鸟的数量至今尚不清楚,闲天挖掘时,有许多目击证人在现场,但法院至今尚未进行调查核实。
由于这些细节也是事件的要素,相关机构需要对这些申诉做出正面回应,认真澄清,依法核查相关疑问,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毕竟,这个事件和这些申诉的背后,关系着普通年轻人的命运和整个家庭的未来。
大学生刮痧事件发生五年多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无形中已成为人们注意法治建设的范例。 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司法机关应当继续有客观公正不失温度的大体,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定。
柯锐源:中国青年报
标题:“大学生掏鸟案:法治建设的一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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