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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我省公开发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编辑意见。
根据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相关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体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法规的行为,有制止、举报、起诉的权利。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解决。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相关科研机构调查、监测和判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建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健全档案。
每年的4月4日到10日是本省的爱鸟周。 每年10月是本省野生动物保护推进月。 在鸟周和野生动物保护推进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推进教育活动。
省点野生动物保护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省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判断情况调整名录并公布一次。
在自然保护区和禁止狩猎(捕捞)区、禁止狩猎(捕捞)期间,禁止非法狩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止狩猎(捕捞)区、禁止狩猎(捕捞)期狩猎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捕获在国家和省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由于科学研究、种群控制、疫源疫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获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的野生动物,必须依法办理审查手续,领取专利捕获证。
保护省一级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捕获省二级保护和其他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利用在国家和省点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公开展览、文物保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销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取得专用标识,并予以采用,保证可以追溯。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利用省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殖、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说明。 (记者黎静)
标题:““保护野生动物推广月”拟定为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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