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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的权利保障不足会改变风险
今年6月,持续一个月后,志愿者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志愿服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机遇。 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权威的统一志愿服务法律,严重制约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7月21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志愿者联盟专家委员莫于川时,他正在澳门参加会议,抽出时间接受采访直到晚上。 我想和你谈谈关于志愿者立法这个话题。 希望通过媒体的呼声,更多地关注这个事件。 没有制定国家级的志愿者立法,我很焦虑。 他说
国家级专项立法长期缺位,一直未能给予诱惑、调整和规范,成为依法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平稳快速发展的瓶颈。 对于目前志愿者没有国家统一立法的现状,川多次在电话中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同样令人担忧的是女童保护基金法务部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优银。
如何确保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参与国外志愿者活动等问题,给我们的志愿者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这些都需要在国家立法中进行统一的规定。 王优银坦言,他在从事志愿者工作中确实遇到了许多问题。
地方条例很难满足志愿服务的诉求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正式注册和社区内部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已有18万多个,团结聚集了6600多万志愿者。
此外,已有多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支持志愿者工作,出台了《广东省青年志愿者条例》、《北京市志愿者促进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至少有20个省区制定了志愿者地方性法规。
但是,由于缺乏国家级的专业立法,无法构建志愿服务立法体系,我国的志愿服务产生了许多问题。
莫于川是2007年施行的《北京市志愿者推广条例》起草小组的组长,在北京奥运会之前进行的调查显示,参加奥运会志愿者活动存在很多风险。 例如,工作量大,疲劳过多,高温持续。 体育项目本身与比赛场馆、来自赛场的风险观众与志愿者服务的矛盾纠纷所带来的风险等。
志愿者风险普遍存在,缺乏保障,这是国家立法缺失带来的问题之一。 这些问题是地方立法无法处理的。
杨帆(化名)和几个朋友组成了社团,一对一地帮助了家乡的小学学生。 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苦恼地说我们是志愿者吧。 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时有点问题,我们不知道怎么处理。
从现实情况看,多年来我国志愿法制保障不足,首要存在地方立法不完善、差距大、理解不同、质量不均匀、规范陈旧、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例如,在志愿者组织的定义、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者工作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异很大,水平很高。 莫于川说。
王优银也同样认为地方性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事业的快速发展和需求。
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法规的副本表现出比较简单、表面、多流程、少实体、少大体的可行性特征。 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当地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等的约束力很小,更谈不上跨省志愿服务的保障。 王优银说
国家级志愿者立法时机成熟
我国已经有很多地方立法及其实施经验,而且几乎没有负面教训,颁布国家级志愿者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莫于川说。
莫于川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6年前启动了这项立法调研工作,有起草工作基础,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提供了制定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基础,并且形成了共青团中央、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等多份草案复印件,只要结合充分的地方性法规,纳入立法规划,就一定会
针对志愿服务立法程序,川建议使用一法一条例的多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立项制定志愿服务法,辅以颁布实施性条例和其他配套法规和规章,是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制度最有利的
我们已经比较丰富和成熟的地方人大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利用,但除此之外,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特征,需要在国家一级立法上进行调整。 莫于川说。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独特的资源和特点,相互帮助源远流长,包括高层推动决心、集中资源、组织动员的能力。 例如党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慈善组织有效动员志愿者工作以前的传入、能力和经验,中央文明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志愿者联合会、民政部、团中央以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管理组织,实际上是高层协调、统一规划、组织动员、专业指导。
完全利用这些资源和特点,可以更大程度地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更高效、更持续地迅速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稳步推进社会快速发展、社会民主、社会和谐。 另外,由于志愿服务主体的多样性、行为多样性、文案的丰富,社会组织关系非常多、复杂微妙,发挥人大主导的立法功能将通过立法进行调整。 莫于川说。
我直接推行国家立法是因为有这方面的教训。 莫于川说。
莫川说,由于过去我国在社区登记法制、政务公开法制、行政补偿法制等行业的立法经验,这些都是社会关系多、社会关注度高、法律调整困难的行业,以往制定行政法规,后来制定相关法律的进程严重滞后,
建议尽快将志愿服务法的制定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使之成为依法保障志愿服务事业高速发展的有力线索。 莫于川说。
使志愿者活动成为明亮的中国名片
由于长期关注和研究志愿者及其法制保障,多次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河流对志愿者立法副本已经有了基本的构想。
首先,确定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宗旨,应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服务的合法权益,吸引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文明建设水平。 莫于川说。
还需要制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和基本决定,包括志愿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 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大体上决定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机制、方法;规范志愿服务运行;规范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经费保障和风险管理。
立法副本包括基本宗旨和具体制度,只有确定了立法宗旨,才能服从整体法律,只有建立了具体制度,才能操纵法律,志愿者立法也是如此。 王优银说
在具体制度中,志愿者的最低年龄必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致。 也就是说,是18岁以上16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者。 此外,还规范了志愿者内部的运营机制,如招募成员、监督判断、档案管理等。 并且要健全志愿者风险防范机制、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等。 王优银说
长期关注志愿者活动的莫于川对志愿者法寄予了很高的期待。
有中国特色、顺应实践诉求、顺应世界潮流的志愿服务法出台后,将更有力地推进和保障志愿服务,进一步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文明建设水平和社会快速发展水平,使志愿服务成为更光明的中国名片 莫于川说。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标题:“让爱心不褪色,志愿服务立法莫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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