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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安在线报道,近日,休宁县溪口镇一名未满18岁的女孩于去年5月至今年1月被该村男子性侵后怀孕,报警后已近半年,但当事人依然逍遥法外。 另一方面,休宁警方答复称,案件被移送休宁县检察院审理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嫌疑人目前已变更为监视居住。

“安徽一少女遭性侵嫌犯未被捕 检方回应:证据不足”

10月14日,据比较媒体报道,休宁县检察院就此事决定,犯罪嫌疑人未批准逮捕,是因为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8月16日依法不批准逮捕。

检方回应王某龙( 2000年1月1日出生,未成年人)强奸案于年4月26日被被害人母亲汪某通报休宁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于4月29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龙,并于年8月9日被休宁县检察院逮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龙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于8月16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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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王姓龙嫌疑人年初与被害人琴(化名,1998年12月出生,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王姓龙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琴的陈述明显不一致。 没有证据表明王龙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与被害人琴发生性关系。

“安徽一少女遭性侵嫌犯未被捕 检方回应:证据不足”

休宁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进行了审查,结果认定本案被害人琴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也就是说,其性防卫能力低于正常人,不是无性防卫能力者。 这是因为对于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女性意愿的评价,应区别于正常人的性防卫能力低下标准和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必须综合分解判定。 具体到本案中,关于是否违背小琴的意愿,犯罪嫌疑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确定的否定意义上,不积极配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背意愿的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客观表现。 但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说明被害人向对方提出性要求时确定的否定含义,也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为了与被害人达成性关系而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因此,本院认为王某龙是强奸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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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根据该案需要补充侦查的复印件向公安机关颁发补充侦查大纲,诱导公安机关取证。 目前,休宁县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成后,可以依法再次提请本院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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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媒体报道中提到的汪某、朱某两人,公安机关未要求本院批准逮捕,休宁县检察院立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本院也将立即向社会发表。 (记者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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