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63字,读完约2分钟
新闻网3月17日电(记者胡永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织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围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题进行采访。 徐家新表示,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是法官管理模式的“质量革命”,改革后只存在法官、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称呼,没有科级法官、处级审判员等称呼。
徐家新表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核心是从按行政级别“变轨”到按法官级别进行管理,实现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的完全脱钩。 改革前,法官和其他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一样,内外对应着科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级别。 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在法官四等十二级的基础上,根据法官员额制实行单独管理,建立按时晋升和择优晋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其核心是,法官的管理路径从按行政等级管理“变轨”到按法官等级管理,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的完全背离。 也就是说,改革后只存在法官、高级法官、大法官的称呼,没有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等的称呼。 ”。
徐家新强调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内在属性。 行政权本质上是管理权,行政官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讲究服从上级。 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评价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终局性等优越性。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通常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权和行政权运行的这些重大差异,要求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法官是公务员,但与其他公务员不同,法官的级别首要代表职业经历的深度,不意味着地位的高低,法官依法行使案件职权,自主评价案件,负责自己的评价,并根据等级的高低分配评价权。 ”徐家新表示,就具体案件的审理而言,不同级别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权力平等,共同负责,不存在“谁等级更高,谁批准审查”的问题。 因此,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是遵循司法规则,体现法官职业优势的必然要求。
徐家新表示,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原与行政职级相关的干部待遇政策不适用,法官相关待遇面临“青黄不接”的情况,政策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年来,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法官交流、退休年龄、医疗、出差等待遇适用政策相继确定,为专心担任法官职务破了案。
下一步,全面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继续积极协调相关部委,尽快确定法官公交补贴、退休养老等相关补助待遇政策。 并要继续全面落实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标题:“最高法:法官职务序列改革等级代表职业资历深浅非职位高低”
地址:http://www.cq828.cn/xwzx/20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