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54字,读完约3分钟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6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下简称修正案)。 其中,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冒名入狱、完整的金融犯罪规定等文案是修正案的亮点。 修正案在我省法律实务界引起热议,谈及修正案的学习体验和认知。

“热议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

□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整理

周口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新:

冒充大学,十几年前就被曝光了例子,但这不是偶然的例子。 被拜托顶替者剥夺入学的机会,是因为被毁掉的可能是顶替者的一生。 除教育行业外,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待遇等方面也一样。 因此,有意见认为应将这种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了一条,规定盗用、挪用他人身份,将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由组织、他人实施,从重处罚。

“热议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

刑法中的“化名置换”者亮剑,意味着越来越多行业的社会公平得到保障,人们的努力和付出不会被辜负。 为“冒名入狱”和舆论推进个案研究,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例证。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许梦静:

对比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突出的问题,修正案进行了多项补充完善:一是制定通奸幼女犯罪,确定对通奸造成未满10岁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况,适用更重的处罚。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确定对属于三撰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况。

“热议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

我认为社会的共同参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可缺少的。 建立防止性侵犯未成年人综合管理系统。 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还很可能导致过劳、再犯,因此应加强对此类事件的特别预防。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江涛: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事件频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最严重的犯罪,其实十三岁的孩子很清楚道德对错,不应该。 法律不应对有辨识力的孩子在特定环境下的内心阴暗。

修正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定为12岁,严格限制减少幅度的罪名仅限于“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重伤”。 设立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特别程序,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了慎重态度。 此外,将“收容教养”改为“专业矫正教育”,证明了对未成年犯罪不是“一关之”或“一放之”,而是将处罚犯罪与完全专业矫正教育联系起来。

标题:“热议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

地址:http://www.cq828.cn/xwzx/20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