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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判决,涉案公司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的不同有期徒刑,禁止涉案公司法人、副社长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判决后,一些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年11月4日凌晨1点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企业“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依托泊东港石化企业码头,发生碳九泄漏,涉事公司实际漏裂碳九69.1吨,仅为报告6.97吨,公司存在隐瞒行为,
6月12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8名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向东港石化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副总经理雷某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提起公诉。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向东港石化企业工作人员徐某清、刘某山、陈某山及“天桐一号”化工船工作人员叶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诉。
标题:“泉港碳九泄漏瞒报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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