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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钓鱼岛争端,根本上是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扩张造成的,今天的中日“岛屿争端”,不仅是日本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历史,也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书所确认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领土、日本领土。
.日本应该窃取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并归还中国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采取了对外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 1868年,明治天皇在《宣扬国威宸翰》(御笔信)中提出的“开创万里波涛,向四方传播国威”成为近代日本的国策目标。 之后,日本军国主义建立了对外扩张的蓝图,提出了所谓“大陆政策”的指导性总方针。 的第一步是向南迅速发展。 占领中国台湾。 日本“维新三杰”之一、掌握军事政治大权的西乡隆盛,当时提到中国台湾时曾公开表示:“夺取这里,归于我,成为永镇皇国的南门。” 要占领台湾,首先要吞并琉球。 日本在1872年强制将与中国明、清两朝维持500年宗藩关系的琉球王国改为琉球藩,1879年合并琉球王国改称冲绳县,派遣日本人担任县政府和知事等官员。
日本吞并琉球后,开始企图侵占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
日本1895年1月不在琉球群岛内,但盗窃台湾宜兰县管辖的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划归冲绳县。 另外,在1895年4月的《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只强制日本“割让”台湾,包括其附属岛钓鱼岛,事实上只是追认而已。
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书不可践踏
二战后期,反法西斯盟国中、美、苏、英首脑召开开罗会议、波茨坦会议、雅尔塔会议等国际会议,会后发表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明确了战后对日本的处分,形成了战争。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签署的《日本投降书》中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时表示将履行各条款。 1946年1月29日,占领日本的盟军总司令部发表《训令第677号》,规定日本的施政权包括“日本的4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和对马群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群岛约1000个附近的小岛”。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和日方举行交接受降仪式,台湾正式回归中国。
另外,在1972年9月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政府确认“再三遵循波茨坦宣言第8条的角度”。 1978年8月的《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还确认,“联合声明表明的各项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
1945年7月中旬至8月初,美、英、苏三国首脑在柏林西南郊区的波茨坦举行会议。 7月26日,以中、美、英三国的名义,发表了促使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宣言》,重申了《开罗宣言》的精神和规定。
《波茨坦宣言》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
“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项的角度”,必须切实贯彻和实施《开罗宣言》的条件。 众所周知,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召开会议,讨论二战后日本等政治问题的处理方法。 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认真讨论,三国同意后,得到苏联首脑的完全肯定,12月1日,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发表了开罗宣言。 该宣言以国际协定的形式公布,其合理性、争议性、严肃性和比较有效性举世公认,不容置疑! 《开罗宣言》确认台湾为中国领土,从法律上确定了日本窃取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违法性。 《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是夺取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日本在太平洋上赢得或占领的所有岛屿,日本从中国领土如满洲(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地窃取,并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也会被驱逐出因暴力和贪婪而得到的土地。 ”。 因此,日本应该从中国窃取,将属于冲绳县台湾附属岛的钓鱼岛无条件归还中国。
《波茨坦宣言》中明确的日本领土,不仅是尖阁群岛,冲绳也不是日本领土。 “日本的主权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
三、日本以《旧金山和约》为依据非法、无效钓鱼岛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点国家排除中国等反日本法西斯战胜国参加会议(苏联等参加了会议,但最后拒绝签署)时单独与日本签订的单方面媾和条约,是美国战后托管冲绳的所谓媾和条约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建议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寡妇岩岛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和琉球列岛)、海域的鸟礁和南鸟岛置于联合国的管理体制之下,是美国唯一的管理体制之下。 在提出此类建议并对该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国有权对这些岛屿的领土及其居民,包括领海行使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利。 ”。 日本政府强迫《旧金山和约》自重,妄称这第三款文案包括钓鱼岛,并于1972年3月8日公布了其“基本见解”。
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是想要证明美国战后占领冲绳(包括钓鱼岛)是根据国际条约,即《旧金山和约》进行的,是合法的。 因此,美国后来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归还”冲绳(包括钓鱼岛)也是合法的,钓鱼岛等岛屿包括在《旧金山条约》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包括在《冲绳归还协定》的范围内。
日本政府的“基本见解”完全不成立。 首先,《旧金山和约》本身对中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宣布违法、无效。 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在1950年12月4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对日条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文案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都认为是违法的,因此无效。” 关于对日条约应该如何进行,周恩来在1951年8月15日的声明中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宣言禁止单独讲和……应由签署敌国投降条款的会员国进行。” 你会发现中国的声音很有道理。 中国的态度非常确定。 《旧金山条约》对中国来说是非法和无效的。 钓鱼岛从来不属于西南诸岛,从非法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文案来看,日本也没有权力把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美国。 因此,美国根据日本所谓的“旧金山和约”托管钓鱼岛的说法完全不成立。
标题:“从国际条约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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