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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从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公布后一直执行,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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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部分主要围绕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相关事项,以下是变动情况汇总:
01
执业注册
修订前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修订后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变动情况:申请执业注册不再需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以及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02
延续注册
申请材料变更
修订前
护士资格证书延续注册一般所需材料如下: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修订后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变动情况:申请延续注册无需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申请部门变动
修订前
护士资格证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修订后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变动情况:申请部门变动
03
变更注册
不需办理手续情形变更
修订前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修订后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变动情况:无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情况变更。
申请部门变更
修订前
护士注册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修订后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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