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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将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为4个阶段,20多人死亡即可启动ⅳ级应对。 除自然灾害外,《预案》中还规定,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时,必要时可以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决定规定的4级响应启动条件
《预案》按照自然灾害的重要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启动条件从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人数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发生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等情况,可以启动iv级响应。
《预案》规定了开始响应的机构和人员,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分别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国家减灾委员会秘书长以及国家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发起。
此外,《预案》还根据不同等级的救助响应规定了救援的具体措施,启动响应后,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由不同机构或人员统一组织协调国家级救援。 例如ⅰ级有回应时,《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人带领相关部门到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实行全天候零报告制度
《预案》还将建立灾害预警响应和新闻发布机制,要求气象、水利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新闻,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新闻数据
突发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包括失踪)等突发自然灾害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报告。
此外,《预案》规定,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实行灾情全天候零报制度,并逐步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灾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如果邻国发生灾害,可以按计划展开救助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配置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处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预案》增加了“在相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表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首先考虑到尼泊尔、巴基斯坦、缅甸等邻国近年来发生的地震、洪水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影响,有必要对我国边境省份的受灾民众实施灾害救助。
标题:“国办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等级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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