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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共经费分担比例,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新闻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和适合学生流动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的便携性,提高学生上学的选择性。
省财政分四个阶段按比例补助
根据《通知》,年我省已经连续三年大幅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共经费补助标准,目前暂时按照年标准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共经费补助政策。 即小学学生每年1150元,中学学生每年1950元。
从今年开始,根据支持可携带的基本和革命老区快速发展的要求,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义务教育公共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公共经费补助省的财政分担比例,取消城镇劳动者转移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奖补助政策,
省财政分担的比例具体如下
1 .百分之百补助原扶贫开发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
2 .除了1点提到的县(市、区)外,还有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县(市)、县改区、江门恩平市80个。
3 .除第1点和第2点记载的县(市、区)外,按60%的比例补助汕头等14个市的市本级和市区、江门台山、开平市。
4 .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等6个市按50%的比例补助。
明春重核家庭困难寄宿生
《通知》还提出从年开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按照小学一年级每年1000元、中学一年级每年1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一年级每年500元、中学一年级每年7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通常困难学生小学、中学按一年级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各地根据准确的大致情况,从年春学期开始要重新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精准扶持对象,扶持。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 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要统一义务教育学生的生活支持政策,对满足多种支持条件的同一学生,从高到低基本享受其中的一种支持政策,并且不重叠享受。
标题:“广东省经济困难寄宿初中生年补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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