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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审查监管责任加强党组织建设
浙江省赋予教育类社会组织“立规”
本报(记者蒋亦丰)报道说,“政府无法管理,自身无法管理”是社会组织问题的根源。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发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考核监督管理、组织建设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根据办法,发起人申请设立教育类社会组织,通常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大致情况,向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的类型、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合理同意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机关或向市、县(市、区)申请登记,形成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等级管理。
方法:明确和加强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双方的责任,忠实执行省教育厅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的具体责任制度,由教育类社会组织前期申请、重大业务活动预审、年检初审和日常监管等确定的业务主管处室对接,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业务主管处
教育类社会组织还必须在党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达成:职工中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社会组织必须设立党支部或功能型党组织。 党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业务联络办公室或者机关选举党建工作人员,或者通过领域、地区统一等方法共同成立党组织。
标题:“浙江给教育类社会组织“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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