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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区)科学、比较有效的管理,实现其组织结构的合理和优化,促进其健康、秩序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领域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国家标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
第二条社区分类应当多次实事求是,注重科学规范、质量,注重实效,确保社区分类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促进社区规范、合理、有序快速发展。
第三条根据社区的性质和任务,市社区分为学术性、领域性、专业性、联合性四大类。
(一)学术性社区是指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机构自愿参加,为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促进科学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维护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首要功能是推进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原始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动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二)区域性社区是指由同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发组成,实施区域性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其首要职能是制定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领域标准,进行领域统计,开展领域培训,加强领域协调,承担政府转移促进领域自治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领域管理。
(三)专业性社团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参加,以相关行业的专业信息为中心开展活动,发挥专家、专业组织的专业知识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 其首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妙招。
(四)联合性社团是指:第一,同一或不同行业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发组成的联合体。 其首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体研究产业政策、协调领域的关系,促进相关产业、领域或个体的交流与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实现其需求。
第四条设立社区的基本标准
(一)学术团体大致参照《学科分类和代码国家标准》的二级学科设置。 符合学科标准的,通常由学会命名。 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命名为研究会。
(二)领域性社区可以按照国家现行领域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法、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领域性社区应该拥有全市的领域代表。
(3)专业性社团基本参照《国民经济领域分类》的小类标准设定,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基本按照小类以下标准设立。 通常由协会命名。 对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特点的经济类专业性社区,确实需要设立或者更名的,经上海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或者更名。
(4)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系社团和联谊系社团两种。 联合类社团根据同一或不同行业法人组织的诉求设定,基本参照《国民经济领域分类》的门类标准设定,通常命名为联合会、促进会、商会。 联谊会以同一人物的诉求设定为基础,通常以联谊会命名。
第五条对目前未列入《国民经济领域分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快速发展需要的稍特殊、边缘、交叉、跨领域的新领域组织,由上海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设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指导和明确本市各类社区的登记、变更等。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标题:“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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