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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各方意见认为,根据增加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国家加强专科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科教育,不再采用收容教育。

““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汪鸿雁认为,收容教育不能纳入专业教育,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应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司法化改造,不是根据公安部门的决定剥夺人身自由,而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比较有效地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汪鸿雁认为,在功能定位上,专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本质上是教育手段,收容教育是必要时适用的强制性惩戒矫正措施。 在适用对象中,专科学校的招收对象主要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不满16岁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分级处分,责令家长管教、送专科学校或收容教养。 在决策过程中,专科学校入学由未成年人、家长和原学校申请,或者由办事机构提出并判断两种办法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收容教育在公安机关决定的执行办法中,专科学校的管理比普通学校严格,但属于教育范畴,收容教育相当

““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也表示,实施专业教育是近年来中央的重要举措,代替了以前的工读学校和工读教育。 收容教育措施在一定范围内是必要的,但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现在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被放置在未成年人管理处,什么样的罪犯、被判刑的未成年人被监视在那里,没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也被放置在那里是个大问题。 但是,把他们放在普通学校是不行的,放在社会上更是不行。 这个问题还可以研究。

““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草案二对评审专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决策过程仍然由行政机关主导,没有经过司法过程。 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建议,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科教育、专科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专科教育、专科教育的决策和落实由不同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制约。 刘修文还建议确定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设置、职责、决策程序,增加人民检察院对专业教育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

““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鲜铁可委员认为,草案二审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处罚人员纳入专业教育,形成一定程度的等级矫正闭环,对教育矫正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普通涉罪未成年人有积极意义,但对涉嫌严重犯罪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仍 建议保存收容教养的合理内涵,司法化改造为矫正处分。 其适用对象涉嫌犯罪比较严重,父母没有监管能力,不能留在普通学校矫正。 纠正处分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应继续由公安机关行使决定权,而是由司法程序,即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接触刑法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判断其纠正处分的必要性,必要时提请法院审理裁定。

““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本报北京8月9日电

中青报·; 中青网记者王亦君见习记者韩飚源:中国青年报

标题:““专门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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