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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西城法院发表了家事审判改革事业白皮书。

年到年,西城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9162件,其中家事案件17096件,占16%。

案件量最大的前五类案件是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公民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宣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明确的监护人申请。

宣布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在离婚纠纷和继承纠纷后,已经稳居容纳量第三位,5年增幅明显,平均每年超过30%。

说到家务纠纷,自然会想到离婚、继承、赡养、生育等常见类型,但北京西城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白皮书指出,我院5年受理的大部分家务案件,孩子申请认定父母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什么孩子要让法院确认老人缺乏行为能力? 这背后隐藏着什么吗?

“失能老年人财产权益怎么保障是难题”

现象

处理大量财产的情况很多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普遍出现了疾病和自然老化导致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减退。 一旦行为能力丧失到一定程度,老年人不仅在生活上依赖他人照顾,而且无法管理和支配房产、存款、投资和理财等财产。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宣布老人没有限制或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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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岁的柳爷爷半年前脑出血,经过治疗,仍然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甚至家人都不知道。 三个孩子都不老了,照顾老人似乎很辛苦。 我打算大家商量一下,把老人送到专门的护理设施。 但是柳爷爷已经不能完全自立了,进入看护所,每月的费用将在800元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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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爷爷和孩子们的养老金都不多,负担日常的医疗和生活费,不太宽裕。 为了使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照顾,孩子们最终决定出售老年人的房子,由房费承担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费。

买方马上就找了,但是作为产权人,柳爷爷完全失去了认识能力。 怎么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孩子们一听,就可以去法院宣布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某个孩子是老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代表老人签订合同出售房产。

孩子们协商一致,所以整个过程也不繁琐。 把柳爷爷的长子作为申请人,次女作为老人的代理人,介绍了这个特别程序。 鉴定结果表明,柳爷爷确实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指定柳爷子的长子为监护人。 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指定说明,柳爷爷的儿子就可以代替老人完成不动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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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的原因之一

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

西城民二庭副庭长张爽告诉记者,在他们审理的这些申请宣布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如果追究原因,大部分是为了处置被申请人的大笔财产。

目前房管部门审核严格,涉及老年人房产买卖,房管部门要求本人签字和录像。 老人回答问题,不能正常交流时,房管部门要求鉴定老人的行为能力,明确产权人的真实含义和行为能力。

此外,老年人失去辨认能力后,家属必须代为取出老人的银行存款治病,但必须通过不知道密码或为老人领取某种补贴等特殊程序明确老人的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进行处理

张爽说,房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考核越来越严格,即使有些街道向失能老人发放生活补助金,也要求家属办理这个手续。 因此,宣布公民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增加,实际上是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

原因之二

家庭内部矛盾检出

老人混乱,被认定为无限制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谁当了监护人,就意味着可以处理老人的财产和其他事务。 为了得到这个授权,许多孩子决定提出特别的手续。

80多岁的赵老先生是知识分子,以前从事研究,获得发明专利。 几年前老伴去世后,赵老先生也患了老年痴呆症,现在完全混乱了。

赵老先生每一个人都在国外生活。 由于母亲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和父亲的生活、财产事务如何得到解决,兄妹发生了严重的冲突。

赵先生的女儿在国外做生意。 她知道父亲的发明专利有市场前景。 如果进行开发和商业化,一定会得到好的利益。 赵先生的儿子不同意这一点。 把发明专利投入市场不是父亲的本意,我不同意妹妹随便开发利用。

即使两人发生争执,妹妹也申请去法院宣布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哥哥没有阻碍这一点,赵老被认定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后,兄妹作为父亲的监护人发生了争执。

白皮书表明,申请可能会对老人财产处置问题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隐瞒老人、协助鉴定、争夺抚养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张爽告诉记者,查明老人是无限制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是指定监护人,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条件,不仅要看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谁能照顾老人,更好地照顾老人,保护老人的财产

目的

确保老人的财产权益[/s2/]

一旦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需要监护人管理财产。 老人失去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防止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是法院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的课题。

张爽保护被宣布无限制或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权益目前还没有建立社会机构介入监督的机制。 因此,当发现子女之间在赡养老人、财产处置等问题上存在矛盾时,法院经常指定多名监护人,与家庭内部的相互监督形成平衡。

一位李姓老太经法定程序被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女儿被指定为她的监护人。 小女儿一直和妈妈住在一起,在妈妈的日常生活方面照顾得很好。 但是,小女儿通过私下与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价格由原父母共有,父亲死后,将未分割的不动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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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时的方便措施,就在这时生效了。

姐姐知道后,认为妹妹染指老人的不动产,侵犯了继承权,要求取消妹妹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后确认,妹妹的行为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妹妹的监护权被取消后,姐姐在诉讼中确认了妹妹和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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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别提到,妹妹作为监护人,以极低的价格与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不动产转让到自己名下,违背了监护制度的基本精神,侵害了老人的利益。

作为监护人,只有管理老人的财产,用于老人生活的责任,监护人决不可以随便聘用。 也不应该包括放弃代表老人应该得到的利益。 张爽说,一位老妇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的老伴去世后,子女就老人不动产的继承问题进行协商,一致同意由其中一位子女继承,监护人应代表老妇人放弃继承权。 法院最终驳回了孩子们的要求。 因为监护人不能代表老人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这也是对老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失能老年人财产权益怎么保障是难题”

张爽说,在涉及或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处置纠纷中,法院一般也采取保守的做法,尽量维持财产的现状。 特别是房地产,如果被出售变成钱,或者没有监管存款的机构,就容易失去控制,损害老年人的权益。 在监护人能够解释的情况下,处置老人的财产是出于老人生活、医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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