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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现阶段慈善事业发展迅速,必须消除政府自毁和民间慈善组织自毁两个极端,发挥社会组织和各界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而且政府在促进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方面大力开展活动,法制建设、财税支持、比较有效的监管 确定慈善事业的民间属性和政府边界问题,更加确定政府和慈善组织在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中的作用,更加规范行为,避免发生“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
社会组织成为支撑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主体
中慈联:“推进有条件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变”将对慈善事业和公益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郑功成: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作为中国结构的一部分,过去被视为政府的附庸,承担了部分行政责任。 这种组织的社会化意味着它们可以回归社会本位,从从属转变为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其快速发展的自由度和快速发展空之间迅速扩大,还需要依靠自身努力在满足社会需要的条件下获得快速发展机会 因此,三中全会《决定》确定“推进有条件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变”,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使社会组织作为支撑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主体迅速扩张,最终起到共同支撑社会整体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
当然,这种组织改革需要适当的方案,要多次真正切断政府与事业单位的“母子关系”,实现政事分离,按照法人治理要求优化结构,赋予这些组织新的使命和运行环境。 另外,为了实现事业单位及其员工的顺利过渡,需要相应的过渡性方案。
总体而言,事业单位向社会组织转移是值得期待的改革,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迅速扩大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也有利于空之间和共同争取政策支持。 一点事业单位也应该抓住这样改变作用的契机,争取更大、更好的快速发展空之间。
要牢固树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的快速发展理念
中慈联:人才短缺和流失一直是制约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瓶颈,如何建立和完善公益慈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它们的政策和制度支持,探讨人才进入公益慈善行业,促进高素质人才慈善领域和其他领域之间的合理配置和顺利流动
郑功成:慈善事业特别需要退休人员和志愿者的参与,但不是退休人员的“余热”事业,也不是志愿者的“志愿者”事业,而是有足够的专家、足够的慈善公益组织、足够的法制规范和政策支持,这是事业的前提。 法制条件基本具备后,足够的专家变得异常重要。 因此,尽可能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慈善事业专家是我国慈善事业长足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是要巩固慈善事业,必须有专业化、职业化的快速发展理念。 在美国、德国、英国等许多国家,现代慈善事业具有前所未有的道德教育功能,但立法形式确认,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的职业从业者,筹款、组织管理、善款的每一个和理念的传达都需要大量的专家。 中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同样需要走专业化道路,培养专业人才。 我们应该把慈善事业看成是社会分工发达的表现,是职业分工的一种,只有把慈善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普通化,慈善公益事业才能迅速发展。
二是承认慈善事业也需要管理和运营价格,现行法规变更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事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0%的规定,提高公益慈善人员的工资水平,给予户籍、社会保险和报酬待遇支持,确保公益慈善人员有体面尊严的生活和工作人员 要看慈善事业具有道德功能,但慈善机构不能成为无本之木,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依靠自己的专业就业收入,达到相应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不承认慈善事业也需要管理和运营费用的观念,不仅少量慈善机构快速发展,其员工也不能职业化、高素质化,直接限制了慈善机构的资源动员能力。 国际上,慈善机构的行政价格一般为其总支出的15%-20%,关于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美国国税局没有规定上限,根据审计,这些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工资、红利、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各种形式的福利) 慈善机构给每位员工的工资只要有根据就行。 中国相关立法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事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低于国际水平,不利于吸引和保存优秀人才,这一限制性政策必须打破。
三是要重视全民慈善意识和专业慈善事业人员的培养。 大学、公益慈善机构、家庭负有直接慈善教育的使命,是培养公民、捐助者、非政府组织领导人、慈善家的土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方向。 公益组织是与大学共同开设公益课程的途径,包括公益理念课程和公益实践课程,可以进入高等教育行业。 目前,国内有这样的先例,将公益慈善课程作为本科生必修课,列入通识教育课程。 未来,我们将直接关注教育中关于慈善教育的这个分支,希望越来越多的捐助者直接选择捐款进行慈善教育。
中央已经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慈善事业法》
中慈联:比较中国慈善立法的现状,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
郑功成: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捐赠的基础上,是将公共资源用于公益的事件,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必然会扭曲现实,派生出许多社会问题。 在我国社会建设任务繁重、社会管理迫切需要大力快速发展慈善公益型社会组织的背景下,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步伐,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慈善事业立法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 例如,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等已经为慈善事业专项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个地方立法机构也已经率先制定了地方性慈善事业法规,如江苏、湖南等地区制定了慈善事业地方性法规。 我国慈善事业立法已经启动,目前需要努力的是加快推进慈善事业的专项立法,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必须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立法中必须强调慈善机构。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主体,建立独立的法人地位,决定其性质和运营规律,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独立快速发展。 目前,在国家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用地方性法规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有利于当地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国家慈善事业法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废除慈善机构需要主管机关的决定规定。 否则,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难以维持,慈善机构难以自主健康迅速地发展。 如果没有自立、自治、自强的慈善团体,就不可能有发达的慈善事业。
第三,建立完整统一的财税制度。 另一方面,公司、个人等真正向慈善机构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将成为全国统一的政策,让慈善机构合法提取运营价格,改善社会参与慈善的环境。 另一方面,基于国家财力持续大幅增加和中国慈善机构目前承担的基础上,实际上政府承担的社会救助责任很多,国家财政也必须实质性地支持慈善事业。 此外,借鉴国际惯例,慈善组织从善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营经费,是慈善组织生存迅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慈善组织快速发展慈善事业的激励机制。
第四,协调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 政府是监管者,提供运行依据和标准的政府是监管者,监督慈善机构是否依法运行,维护其良性运行的政府是支持者,包括对慈善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对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和机构的奖励。 此外,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不成熟的条件下,政府发挥着协调者的作用,保障慈善事业的稳定和有序快速发展。
五是加强处罚机制,严惩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防止公司、个人、社会团体以慈善名义逃税。 立法还应禁止无序的慈善活动。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募集或举办慈善活动,必须纳入常规有序慈善活动,由合法慈善机构举办。
可以告诉你,《慈善事业法》不仅已经纳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而且中央已经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导组织起草。 这对于过去民政部门起草,需要经过许多部门协调、国务院法制化、国务院常务会议等诸多环节的繁琐程序,显然很简单,立法进程有望加快。 认为在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时,中国慈善事业可以得到快速发展、持续快速发展的标志。
标题:“郑功成:国家进入政企社共同支撑的新时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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