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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晓航)日前对浙江省客户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员会)向上海铁路法院就铁路部门实施的火车票丢失后,购买新票退保办法提起诉讼。 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第一个客户组织提出的公益诉讼。 1月27日,中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法学会)就此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公益诉讼研讨会。

“中消协法学会研讨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中协法学会副会长李学寅表示,就浙江省消保委员会对客户实名购买丢失火车票必须补票的不合理做法,首次在全国消协系统提起公益诉讼是有意义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采取公益诉讼,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何协会利用公益诉讼开展,目前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也没有先例,必然面临一定的困难,出现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处理。

“中消协法学会研讨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专家们围绕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有关规定提出的公益诉讼是浙江消保委员会,从实际公诉来看,原告是否符合原告资格, 铁路企业分别根据1997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客运规程》第43条的规定处罚类似事件是否合法,《铁路运输规程》第43条是部门规章还是内部规范性文件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并展开了讨论。

“中消协法学会研讨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与会者表示支持浙江省消保委员会的主动行动,希望从专业层面讨论浙江省消保委员会这一诉讼的意义和价值,促进案件的受理和问题的处理。 并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以期促使有关部门在滞后法规的同时进行改革,维护广大顾客的合法权益。 对未来可能公布的顾客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一点有益的参考意见。 许多专家表示,此次浙江省消保委员会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中消协法学会研讨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中国质量报》

标题:“中消协法学会研讨消协首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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