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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营利性学校计划禁止义务教育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的义务教育行业有可能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 昨天,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其中,民办学校举办者确定可以自主开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不得设立实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去年12月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的规定,在该条之后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因为有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社会公众。
在义务教育行业,必须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建议法律体现这一点。 教育部还建议,本着党中央精神,不允许并确定开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针对草案二评审,草案三评审调整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用地政策。 草案第二次审查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建设的有关规定通过土地分配等办法给予优惠。
草案三审稿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与公办学校一样,通过定额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土地。
>; >; 值得一看的地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不设三年过渡期[/s2/]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重要副本之一。 草案规定,在年8月首次提请审议时,民办学校可以自主注册为非营利法人或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学校收钱的管理办法是,省政府决定的营利性学校是收钱的标准,实施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因此,迄今为止设立的民办学校如何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移,需要相应的安排。
草案二审对本决定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本决定实施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进行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人不合理的补偿。 补偿必须考虑出资人的原始出资、学校利益和合理利益等因素。
草案审查取消三年过渡期的规定,并且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照本决定修订的学校章程继续运营,终止的,民办学校财产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后 根据出资人的申请,综合考虑本决定实施前的出资、合理盈利情况及运营利润等因素,给予出资人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将剩余财产登记为用于非营利学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缴纳相关税款
草案还规定,编纂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每年9月1日起施行。
标题:“中国拟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禁办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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