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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送风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介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相关情况。 报纸赵晓雯拍摄
新闻网3月1日宣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要点领域、行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条例》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另外,《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事业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业全面负责。
《条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地方政府不能比较有效地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紧急救援。
《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负责人、事故发生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紧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紧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标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公布 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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