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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将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和食用推到了风口浪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10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了坚决贯彻为党中央抗击疫情战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项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改革工作,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增加列入常务委员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制定了动物防疫法等法律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与野生动物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11日在科技日报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野生动物具有资源属性和生态属性。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着重于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利用。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立法目的删除了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文案,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基本,从狩猎、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 编纂后的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第一位,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
的问题之一是缺乏商业目的的人工繁殖管制。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捕获、销售、利用非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殖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要点。 它也被认为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方法之一。
一般来说,通过科学合理地人工繁殖野生动物以扩大种群数量,可以为人类提供科学研究样本、适宜的物质、生活资料,满足人类利用野生动物的需要,减少对野外种群的获取诉求,从而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但文轩表示,在实践中,人工繁殖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人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不合理诉求和费用,使商业利用成为人工繁殖野生动物最重要的动因,这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严重不符。
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
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管理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职责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冲突。 一些主管部门存在监督和管理职能一体化的情况,‘ 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会影响法律的比较有效的实施。 文轩建议将制定政策和立法的管理职能与督促政策和立法落实的监督职能分开,明确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管理方面的责任,加强有关部门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合作,并重视应急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比较有效的力量,推动野生动物管理事业的比较有效的开展。
文轩认为,建立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点的动态调整机制是可行的方法,也是目前野生动物管理框架下有效的处理方案。 在这个方案中,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尤为重要。
调整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诉求,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因素,根据现有的制度资源,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的定期判断机制,缩短判断周期,丰富判断副本,调整判断结果是清单的重要考虑因素 文轩建议,在整合现有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及时调整名录。 他还认为,在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过程中,增加了有关投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严格限制禁止食用名单上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药材使用,并鼓励尽可能采用替代原料。
标题:“是时候撰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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