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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12月23日(记者吴佳潼) 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
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草案第12条规定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核对》本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不清楚如何核对适用,建议根据税收法定的大致要求,进一步确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对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确定规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是对其他占用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作出专门规定,“适用税额可以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三款适当低于明确的适用税额,但减少的部分不得超过50%。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标题:“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占用其他农用地的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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