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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海岛旅游盛行的季节。 许多游客感叹,我国海岛环境越来越优美,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 从此,我国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进入了有法律的轨道,目的是从根本上扭转海岛开发的无序、无尽、无偿的“三无”局面。 这是我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保护和管理海岛,是我国海洋事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
在《海岛保护法》实施之前,随着海岛开发力量的加大,发生多起炸毁岛屿、炸礁等重大海岛破坏行为,擅自占有、采用、买卖岛屿、转让无居民海岛的现象屡见不鲜,海岛数量减少, 岛屿立法,势在必行。
2003年,在10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海南代表团以及来自浙江、山东的30多位代表,加快海岛立法提出议案。 之后,全国人大将海岛保护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并委托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起草法律副本。 在随后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多次提出海岛立法的相关议案和建议,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但是,是否有必要为岛屿特别立法,引起了一点争论。 一些人大代表认为,海岛也是一种陆地,由国土部门管理即可。 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海岛作为海洋的一部分,是特殊的生态系统,应受专门法律保护,由哪个部门管理是另一回事。” 这一主张得到许多代表的支持。
《海岛保护法》起草工作如期启动,多位海洋行业专家积极参与,从2003年至2009年,历时近7年完成起草。 2009年6月,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海岛保护法》草案。 2009年12月26日,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岛保护法》。
《海岛保护法》共6章58条,适用范围和大致包括海岛保护计划和具体措施、检查监督、法律责任等条款。 该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海岛法律的空空白,首次从法律层面完善了我国海洋空间行业的各个组成部分。 《海岛保护法》独创地确立了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的新模式,明确了依法使用岛屿、依法保护岛屿、依法管理岛屿的新格局。
(中国海洋报记者刘川)
标题:“《海岛保护法》出台:变开发乱象为依法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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