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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须遵循的章节、必须遵循的方法,给人一种被医生支持的感觉。 只有从一开始就让医生拥有“不服”的潜力,才能使问题的处理朝着“一断法”的目标前进,而不是一劳永逸。
深圳儿科医生被迫下跪,广东龙门医生被患者割伤,上海静安急诊医生被殴打……长期以来,医骚、暴力伤医生的事情层出不穷,屡屡成为公众话题。 3月30日,国家卫计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医疗秩序维护工作的通知》,其中,滋事行为被制止前不得调解,纠纷责任被认定前不得赔偿,引起极大关注。 在此次《通知》印发之前,有关部门就医患关系制定了文件并采取了行动。 从加强医院安全体系建设,到开展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再到确定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定罪依据,一个基本上是以法治手段处理医患矛盾,将医患关系纳入法治轨道。
实际上,医患关系的恶化,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医疗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看病,如高质量医疗资源的紧张、医院的“用药养医”等。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公众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人们有一种“希望好好看看病”的愿望,即一旦生病,就要治病,放松心情。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培养正常的医疗文化,培养健康的医疗心理,才能使医患关系逐渐回到正轨。
“医事”多处于心理较强的地位,亲人死亡的家庭多占舆论和道德制高点,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生也很难获得平均地位,这是不可避免的。 医院“花钱消灾”就是基于这种不平衡。 滋事行为制止前不得调解、纠纷责任认定前不得赔偿的规定,并不是说一定要从根本上扭转,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毕竟给人一种受医生扶持的感觉。
现实中,医生遇到大声喧哗的情况,往往会束手无策。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执行制度,需要警察及时有效地进行干预,院方也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以解决。 从这个角度看,即使现实并不总是符合制度的“想象”,但只有从一开始就让医生有“不服软件”的底气,才能把问题的处理推向“一断法”的目标,而不是赔偿。
从制度涵养文化的角度来看,“滋事行为制止前不得调解”和“纠纷责任认定前不得赔偿”其实都是指“不得我”。 这样“私化”多了,就会助长医学上的骚动,让“事情闹大了以后”成为一点人的“路径依赖”。 此外,还会激怒医生的内心,长期破坏医务人员的信任,使医患关系陷入恶性循环,从而助长社会的风气。
在我的微信朋友中,很多医生朋友转发最多的是各种恶性医疗过失,折射出医生的集体焦虑。 医生是神圣的职业,必须赋予患者尽量摆脱痛苦的尊严,也必须确保医生集团自身摆脱不安和恐惧的尊严。 这不仅是为了他们,也是为了我们。
本报特约评论家舒天烈
标题:“评论:用制度将医患关系拉回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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