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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断改造的“剧情”,我们对这个事件的注意需要分清两个是非:一是养母打孩子的教育方法不对。 二是执法和审判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裁定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

原本悬念不大的虐待南京事件中,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量”。 在29日的审判中,一方面被告人感情强烈,休庭时头撞到墙上企图自杀而被法庭逮捕。 另一方面,公安被指出伤势鉴定意见虚假,公诉人表示在法庭上对其中一处发出了违反纠正通知书。 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波澜这么多,越来越困惑。

“评论 :虐童案中的证据疑点还需深究”

在昨天的评论中,本报展示了该案对进入司法程序在普通法上的积极意义,但这一定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远离公正审判,错误的司法只会损害法治的水源。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不能为了追求与道德舆论一致或普遍的效果,人为处死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案件。

“评论 :虐童案中的证据疑点还需深究”

两天的艰难审判,并未落下案件的尘埃,反而引发了新的事实冲突。 这需要我们回到事件本身,认真反思刑事执法的正当性。 根据辩护方对公安轻伤一级鉴定意见提出的虚假质疑,此案不容易判定关键证据有疑问。 此案案情多且不复杂,被告人也承认殴打过孩子,定罪的焦点在于危害结果的认定。 如果孩子受轻伤,被告人是可能负刑法责任的轻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论 :虐童案中的证据疑点还需深究”

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已经鉴定了作为证据的伤情,但在鉴定时间、鉴定人、鉴定方法等方面出现了很多虚假的疑点。 公安出具的伤情鉴定日期和实际日期为什么不一致?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的刑事拘留合法吗? 有些鉴定人光看照片就鉴定合规吗? 在最重要的轻伤还是轻伤的认定标准中,鉴定人没有采用公安部刑侦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两种鉴定标准,其最终采用的标准真的权威吗? 那个个体的主观评价可靠吗? 对这一系列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质疑,直接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必须深入研究以伸张司法正义。

“评论 :虐童案中的证据疑点还需深究”

事实上,在严格证据法定的差不多上下,只有时间造假的项目,才能推翻其鉴定意见的采用。 如果定罪的核心证据出现了这么多虚假疑点,就不再是检方发出违反纠正通知书就能解决的了。 本案自网络曝光虐童照片以来,舆论一路走来纷纷指责,刑事执法机构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舆论的道德需求。 为了迎合舆论,体现执法的作为,或者履行可能存在的“先判刑后取证”手续的违法责任,人们担心是否将轻伤认定为轻伤,正是如此。

“评论 :虐童案中的证据疑点还需深究”

面对不断改造的“剧情”,我们对这一事件的注意需要分清两个是非:一是为了任何目的,司法最终无论如何审判,打孩子的教育方式都是错误的,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二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执法和审判不能基于道德和舆论,必须基于严格的证据裁定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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