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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了儿童犯罪的宽大条款,加强了刑罚的严厉性。 裁军刑适用中的不当宽大,不仅织得更紧,而且真的织得更密。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重新审议了刑法修正案(9)草案。 草案二审查制定了贿赂被拐骗儿童可以免刑的规定,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从轻处罚,意味着今后贿赂被拐骗儿童的行为都将被追究监禁。
刑法修正案草案的上述亮点符合民众对提高买方打击力的需求。 当天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90%的赞成贿赂被绑架儿童的网民被追究了酷刑责任。
没有买方就没有人口贩运。 中国每年失踪的儿童约20万人,只要存在收买儿童的指控,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少根除。 在双方市场存在的犯罪现象中,单纯侧重于任何一方的处罚矫正,难以彻底遏制犯罪的发生。 法治化的管理路径,根据双方行为的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设计均衡、严密的处罚梯度,实现与罪刑相适应的矫正治疗。 我国刑法分别规定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前者量刑可达死刑,后者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其依据是拐卖和收买行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但是,舆论一直认为刑法规定的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较轻,不足以震撼收买者。 考虑到救助被拐骗儿童的便利,刑法规定:“被购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妨碍救助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在实践中对贿赂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不正确,本来从轻处罚对预防犯罪更是无能为力。 据此,刑法修正案(9)草案的首次审查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寻求更有层次的处罚管理。 草案的审稿继续改为“可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删除,凸显了立法者收缩处罚自由裁量度的意图。
缩小了儿童犯罪的宽大条款,加强了刑罚的严厉性。 与一味呼吁升级刑罚相比,这种对收缩刑罚慷慨的修法更有助于犯罪的司法矫正。 这是因为,可以消除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的怠慢和疏忽,确立刑事司法在犯罪处罚中的密度,防止选择性司法刺激犯罪侥幸心理。 从犯罪管理的角度来看,压缩处罚适用中的不当宽大,不仅仅是织得更严,更是织得更密。 对儿童犯罪行为人来说,如果这样的惩罚一定逃脱不了,“花钱买刑”的结果就会让他们在利弊权衡下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本报特约评论家派兵
标题:“评论:对买童犯罪不免刑责利于儿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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