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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视记者在天津暗访医院,发现妇产科护士正在强制给新生儿喂奶粉。 婴儿“最初的牛奶”会产生对某种奶粉的依赖。 在此基础上,为了争夺宝宝的“第一瓶奶粉”,许多奶粉公司“有偿赞助”医院,给医院自己品牌的奶粉,导致宝宝上瘾。

“婴儿“第一口奶”怎能沾染“寻租之毒””

婴儿“最初的牛奶”的重要性,如果不是媒体“科普”,很多人可能就不清楚了。 喂母乳和奶粉,实际上完全没有效果。 如果喂奶粉,剥夺孩子建立免疫系统、抗菌屏障的机会,就会依赖奶粉,排斥母乳,身心也会受损。 所以,在初乳选择中,如果多次“母乳优先”,奶粉只是下一个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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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国家于年出台了《母乳替代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婴儿出生后0~6个月内,任何奶粉企业的品牌都不得销售推广,只有在产妇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奶粉代替母乳 其意图是纠正:在我国每年新生儿超过2000万,7成左右用奶粉喂养的语境下,有必要规范奶粉市场,提倡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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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在现实中,这一政策有时是形式化的。 据报道,相关医院承担了婴儿奶粉的“服务”。 这与医学常识相反,肯定不顾孩子的健康。 奶粉企业的品牌种类也不能由医院统一安排、自主选择。 也就是说,院方垄断了奶粉的供应,空也架设了父母的知情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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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赞助费、车马费等形式,给予医院利益,抢占“第一口奶”的支配权。 这违反了国家政策的规定:禁止医院向产妇销售、推广奶粉产品。 医院受益于公司获得了盈利的机会,但这也涉嫌违法。 《母乳替代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普及母乳替代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儿母亲提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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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奶粉的采购、供应,应工艺透明,价格公道。 但是,也明确了该医院加入奶粉,充斥着“入场费”和不明的“赞助费”。

事实上,这也符合“行贿”的定罪标准:我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产、回扣,以受贿等罪定罪。 相关医务人员回扣达到处罚点的,应被追究刑法责任。

“婴儿“第一口奶”怎能沾染“寻租之毒””

作者:佘宗明

标题:“婴儿“第一口奶”怎能沾染“寻租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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