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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瞩目的大兴摔死女童案于昨日公开开庭审理,涉嫌投掷女童的被告人韩磊被追究故意杀人罪。 审判中,检方提出判处韩磊死刑,但韩磊说不知道他是婴儿车,不知道里面有孩子。
这件事自公布以来,引起了舆论对被告人的强烈谴责,造成女童死亡的残酷事实已经被舆论定为罪孽。 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被告人的辩解不仅苍白无力,而且给读者带来了诸多难以容忍的斥责。 这种感情可以理解,但回到法律的理性层面,无论被告人提出多么荒唐的理由,都是法律给予自我辩护的正当权利。 我们不能根据犯罪行为的恶行,剥夺被告人辩解的机会。
对司法机关来说,赋予被告人辩护的权利和尊重,是最基本的理性。 是否采用有赖于法官的审查。 法律只能基于客观证据进行逻辑推理。 法官在本案中的责任是从双方的对抗中发现真实新闻,根据客观证据认定重构案件的法律事实,按照定罪的法治规则进行逻辑评价和裁定。
这不是为谁辩护,而是基于这样的担忧,即司法审判不重视理性,法官在判决书中缺乏依据证据还原事实的能力,如果依据法律规范推理不强,公众就不知道判决是依据什么逻辑进行的 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不能无视判决的逻辑性,即使不采用被告人看似荒唐的辩解,也必须证明理由。 如果判决呈现出事实与结论分离的情况,那么司法的结论容易滑向接近舆论的指摘,难以得到社会理性的认可。
我们也许应该追究犯罪一样的根源,但司法机关不需要探究被告人在街上打掉孩子时的愤怒来自哪里,法官的作用是判断有罪还是无罪,轻还是重。 如果对案件的定性和判决有足够的逻辑支持,能够在法律专业信息和大众朴素的正义观之间建立起顺畅的信息表达的桥梁,也就容易提高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权威度。
在这方面,不管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如何,我们不仅要关注作为结果的具体罪名和处罚,还要关注法官在审判中能再现什么样的事实图,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合理逻辑路线。 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被被告人口服,在社会大众面前赢得权威。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家傅达林
标题:“摔童案中的辩护也是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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