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清组发〔〕1号)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庆活动的管理,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18号),制定了《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在把你们打印出来,照着做。
全国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的领导小组
年2月3日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的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18号),结合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实际,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节庆活动按活动主题分为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机关单位设立类、行政区划变更类、工程建立或竣工类等。
(一)公祭类节庆活动以祭奠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纪念为礼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继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增进以前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礼仪
(二)历史文化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和现代人文特色为主题,以推动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为主旨,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节庆活动。
(三)旅游类节庆活动是指依托当地独有的特色和影响较大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快速发展旅游产业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四)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是指以当地独有的特色和影响较大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物产资源的展示和宣传为主题,不参与商贸展销的节庆活动。
(五)机关单位设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设立纪念机关单位为主题组织的纪念仪式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是指为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取消、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驻地的迁移等而组织的大型节庆活动。
(七)工程基础或者竣工类的庆祝活动,是指以支持国家财政资金为主的重大工程基础或者竣工时举办的庆祝活动。
第四条全国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的员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节庆活动的审查。 文化部代理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职能,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节庆活动的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等级批准、等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6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采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上述7种大型节庆活动(包括主办、赞助、支持等名义)。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采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以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以前传达的节日为名,举办的相关庆祝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七条本细则不适用下列范围。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开展建交周年庆祝活动、国家年活动等庆祝活动
(二)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和少数民族历来传递节日,参与社会人民自发开展的社会庆祝活动
(三)规定国家举办的烈士公祭活动和现代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活动;
(四)各类主题日、推广周、演出季、表彰大会、才艺大会等规格低、规模小、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五)以旅游、物产名义举办的各类展销和推广宣传活动;
(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举办的规格低、规模小、非地区跨部门的庆祝活动。
第2章管理权限
第八条节庆活动的等级批准和等级管理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负责批准以下节庆活动:
1 .省部级党政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相关社区举办的各种节庆活动;
2 .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所属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4 .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十周年纪念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批准本地区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举办的除第(一)项2、3、4项外的各种节庆活动。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负责批准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一)项第2项以外的各类庆祝活动。
第九条文化部是节庆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领导小组进行的节庆活动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三)对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准申请主体;
(四)批准党中央、国务院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受理、审查其备案申请,并回复备案主体;
(五)各地区各部门汇总节庆活动项目总结报告和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起草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六)设立和管理节庆活动专家咨询办公室和专家仓库,科学判断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举办节庆活动项目进行管理;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节庆活动管理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的审查和管理,并将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指定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审查和管理向本部门、本部门报告批准的节庆活动,同意批准由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不得随意下放审查和管理权力。
第三章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基本上不举行新的各类节庆活动。 确实有必要举办的,必须按照程序严格批准。
第十四条节庆活动批准的申请程序:
(一)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举办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于每年4月或9月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举办庆祝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立即按归口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党中央、国务院收到申请日后未满20个工作日的,不予受理。
(二)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所属事业单位等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三)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进行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省(自治区)党委、政府按归口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自治州、自治县(旗)举行十周年庆祝活动,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按归口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节庆活动的(第二款所列公祭类节庆活动除外),主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庆祝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必须提供中文名称)、活动复印件(包括有无考核和奖项设置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及举办理由依据等,并加盖申请单位;
(二)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机构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供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的书面同意书
(三)活动总体方案(包括邀请领导、外宾的范围);
(四)经费预算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五)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资料(公祭类);
(六)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信;
(七)解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举办公祭类、特色物产类、涉外、旅游类、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前,应当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举办公祭类庆祝活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事先组织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
(二)申请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举办涉外节庆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省级外事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必须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及重要敏感外事若干事项的,事先书面申请举办外交部同意的涉港、澳门、台节庆活动的,必须事先书面征求国务院港澳办或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四)申请举办旅游类节庆活动,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五)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其中申请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同意。
(六)申请举办庆祝活动,应当按照《评定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
17条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节庆活动批准程序:
(一)党中央、国务院接到各地区各部门举行报告的庆祝活动的指示后,转交给领导小组处理
(二)根据主办单位报告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领导小组向文化部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成员单位研究审议,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准主办单位;
(四)主办单位根据批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并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节庆活动的审批按照确定依据、数量合适、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批,注重实效。
(1)严格控制节庆活动的周期化、系列化。 举办庆祝活动大体上不会周期化,需要定期举办的,必须特别批准。 系列化庆祝活动的批准逐节执行批款。 对由多个子项目组成的综合性节庆活动,基本批准主体活动,子项目有行政批准相关事项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批准。
(二)严格管理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设立的纪念仪式活动。
1 .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通常不举行城市周年庆祝活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以外的市、地区、县不举行任何形式的周年庆祝活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确实需要举办的,按照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常不举行周年庆祝活动,需要在十周年等切实举办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批准。
(三)严格控制工程基础和竣工庆祝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行楼堂馆所的建立和竣工庆祝活动。
第十九条节庆活动审批遵循单一申报主体。 中央和国家机关大体上不得与地方共同举行庆祝活动。 对多部门、机构联合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审批主体执行项目主导者或举办地基本优先。
第二十条节庆活动应当规范名称,准确,名副其实。 活动名称基本上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世界等字样。 举办的节庆活动确实需要冠以上述字样的,应当分别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向上级报告其他事项的文件有关举办庆祝活动的事项,上级不作为同意举办庆祝活动的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审批程序。
第4章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节庆活动的备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当按照程序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名单,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备案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批准同意举办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庆祝活动的名单,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总结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省部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主办的各类节庆活动管理的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向领导小组备案。
二十四条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备案手续:
(一)主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备案申请;
(二)领导小组委托文化部提出备案或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意见,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对领导小组同意备案,以领导小组名义致函主办单位,要求重新履行向党中央、国务院备案的审批手续的,应当书面通知主办单位,证明理由
(四)对经备案同意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该节庆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备案复印件如下
(一)备案函: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必须提供中文名称)、活动复印件、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并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二)第一次或者上次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两个以上部门或者机构共同举办的,应当提供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的书面同意书
(四)活动总体方案(包括邀请领导、外宾的范围);
(五)经费预算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
(六)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外事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信;
(七)解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庆祝活动必须再次举办,且活动名称、活动复印件、主办单位、活动周期没有变化的,实行备案管理。 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等要件之一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备案手续。
第5章判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应聘节庆活动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等,设立专家库,设立节庆活动管理专家咨询办公室,定期对党中央、国务院需要批准的节庆活动组织开展调查和判断工作,建立节庆活动科学判断体系
第二十九条节庆活动管理专家咨询办公室根据节庆活动判断标准,制定年度判断事业计划和实施方案,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节庆活动项目,开展判断事业。
第三十条对事业重新分类评定、标准量化、公平公正的粗略判断,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举办座谈会、问卷调查、现场访问等做法,全面了解庆祝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判断结果在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6章监视
第三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庆祝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相互比较、做操、浪费
(2)擅自设节、辩事;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和公司联合举行庆祝活动
(五)举办活动向下级机关、公司和个人收钱、摊派、赞助、转嫁费用
(六)运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珍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书;
(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挂名主持庆祝活动为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反纪律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庆祝活动。 邀请重要外宾出席庆祝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申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支出。 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列入预算,也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三十七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庆祝活动,及时出具审计报告,费用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解决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节庆活动日常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违规线索,以及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行新闻公开制度,自行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公布同意举办的庆祝活动名单;。 对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节庆活动,领导小组应当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网或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省级党委、政府同意的节庆活动名单,应当由省级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批准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节庆活动,各部门和单位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办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 领导小组每年4月底前在中国政府网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庆祝活动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节庆活动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闻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
第四十一条节庆活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节庆活动有违规举办行为或者判断不合格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征求批准部门同意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责令中止举办等处罚措施。
(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节庆活动管理部门征求批准部门同意后,给予取消举办资格、取消活动项目的处罚。
第7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可以结合实务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举行节庆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举行庆祝活动,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指导小组解释。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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