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地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支持当前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
支持灾害救援事业发挥吸引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了灾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救援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特点,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合作的救援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的热情高涨,逐渐发展成为灾害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鲁甸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许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展示了社会力量组织灵活性和服务多样性的特点,发挥了重要意义,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援事业结构。 但是,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仍存在新闻不对称、供需不协调、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和抢险救灾资源的效率作用。 必须看到社会力量有秩序地参与灾害救援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之间有必要促进社会力量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支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工作的基本基本
为了支持诱惑社会力量参加灾害救援,必须重复以下基本事项。
由政府主导,协调。 政府作为救援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第一的救援力量和救援保障,统一灾区的投诉与救援资源,实现各救援主体的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投诉的比较有效的对接。 引导社会力量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下,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支持和诱惑规范。 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的服务、表彰等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加强新闻,及时发布救援工作和灾区诉求情况,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业务指导、服务协调、监管,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方便。 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诉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适合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按时、量力而行,就近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培养当地社会力量,他们
自愿参加,以自助为主。 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援工作,不摊派任务。 参与救援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身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给予必要的帮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提倡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重点范围
根据救援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优势,支持和吸引社会力量发挥特点,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事业,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特点,社会力量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城乡社区、工矿公司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推广教育和技能培训 协助进行灾害风险点排查和管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判断,绘制灾害风险风险分布图,制定灾害救援应急预案,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灾害救援应急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
紧急救援阶段:强调救援效率,统筹吸引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重视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包括人员搜救、伤员紧急运输和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灾区紧急转移安置、疫情防控、紧急救援。 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亲自进入灾区。
过渡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重视社会力量开展灾区政府安置灾民、照顾伤者、发放救援物资、特殊困难人员抚恤、灾民心理安慰、环境整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支持灾区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复兴阶段:及时了解社会力量对灾区复兴的诉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事业。 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参与社区重建、生活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行业重建事业。
另外,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引导机制的通知》(民发〔〕208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善的救灾捐赠引导机制,鼓励和诱惑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爱心公司、社会公众,控诉灾区
四、支持灾害救援工作中吸引社会力量的首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经验,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问题和诉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完全支持有效参与救援工作的保障条件。
(一)完善的政策体系。 结合当地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进一步确定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抢险救灾的诉求和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的要点范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方法, 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工作人员的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灾害救援投诉判断、新闻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建立紧急征用、灾害救援补偿制度,依法支持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援。
(2)服务平台的构建。 发挥救灾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常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人员构建信息表达服务桥梁。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新闻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集团组织,依托网络、社会交流媒体、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灾情、抢险救灾诉求和供应等指导新闻,做好抢险救灾指挥、抢险手 调整社会力量,及时向服务平台提出参与救援的计划、资源提供、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实现救援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相关社会力量的联系交流,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业务。
(3)加大支撑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关于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6号)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复印件和标准,并 探索政府购买救援设备、装备为社会提供力量为救援提供方法,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能力。 对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失、人身保险等费用,必要时给予适当补助。
(4)加强新闻指南。 根据灾害属地管理,总结整理属地参与抢险救灾的相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情况、设备配置、资源、分布位置等新闻,对具有系统、规范抢险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新闻数据库进行分类,科学安排、科学安排。 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工作的判断,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工作的新闻化平台,加强新闻发布,及时公布参与灾害救援的社会力量名单及其灾害救援工作情况,支持社会力量在灾害救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建立健全领域标准和行为规范,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严格执行救灾捐赠新闻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接收钱财物资数量、财物录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新闻,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五、支持邀请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人员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眼于救援工作全局谋划社会力量参与的相关事项,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持续健康高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支持社会力量吸引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灾害管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时推进实施。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作为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文案,共同开展灾害救援培训,加快社会力量在灾害救援工作中发挥一支力量的作用。
(2)完善的服务措施。 为自愿参与救援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援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援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援志愿者工作健康高速发展。 将社会力量纳入综合抢险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抢险救灾专项培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能力。 灾区民政部门应当尽量为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在抢险救灾应急期间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职工安置会议,通报和分享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新闻。
(3)搞好推广诱惑。 广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援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救援工作。 利用重大自然灾害救援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法,表彰奖励,大力推进救援专业能力强、起作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良好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执行措施,并及时向民政部报告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民政部
10月8日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民政部关于支持引诱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从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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