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庆活动管理方法(试行)
(年5月29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行〔〕18号)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节庆活动的举办行为,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快速发展,防止节庆活动被过度滥用,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庆祝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的设立、行政区划的变更、工程的建立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种庆典、庆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团体)以及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种庆祝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历来流传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等级批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批准以下节庆活动: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举行庆祝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
(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第(四)项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负责批准所属单位、事业单位等举办的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五条全国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职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一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节庆活动。 日常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的职工指导机构,负责审查和管理新闻部(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的庆祝活动,并将批准并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送全国清洁和规范庆祝研讨会活动的职工指导小组,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批准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活动,活动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全国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批准大致为
第八条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循证确定,数量适宜,规模适中,按照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严格把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浪费。
第九条举办庆祝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快速发展观,多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于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条公祭类节庆活动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为礼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具有继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美德、增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举办周期大致为两年
第十一条严禁开展宣传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庆祝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举办机构设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仪式。 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通常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
第十三条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周年庆祝活动,十逢百周年等确有必要举办的,应当按照规定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基础和竣工庆祝活动。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大体上不得与地方共同举办(包括主办、赞助、赞助、支持等名义)的节庆活动,确实需要共同举办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安排举办节庆活动之前至少三个月,于每年4月或9月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举行庆祝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计划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在特殊情况下计划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省(自治区)党委、政府按归口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举办庆祝活动大体上不会周期化,需要定期举办的,必须特别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履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程序,书面申请举办文化部同意的涉外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申请举办外交部同意的旅游类节庆活动, 事先书面申请举办必须经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全国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的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审查申请项目,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并在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一个月内通过中国政府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整理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的工作人员指导机构审查申请项目,提交提案批准项目名单,经省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通过省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举办节庆活动必须多次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支出,所需经费由谁负责,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公司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必须严格经费预算,加强对庆祝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 举办活动不得发行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书。 此外,不得邀请各类名人参加活动。 不得以庆祝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章领导干部出席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庆祝活动。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就职、发贺电、题辞、剪彩。
领导干部基本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庆祝活动大体上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 确实必须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节庆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按归口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首要负责同志出席庆祝活动,必须报中央分管领导批准的其他负责人出席活动,必须向首要负责人报告的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进行庆祝活动的监督检查。 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公司和群众收钱、摊派、赞助、浪费、乱花钱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二十七条举办庆祝活动,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清洁和规范化庆典论坛活动的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区可以结合实务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举行节庆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举行庆祝活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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