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快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33号)的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事业,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制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民政部办公厅
12月30日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快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33号)的要求,为了搞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作,制定本方案。
、任务目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一代码段资源管理,扎实实施源代码,准确编制统一代码,建立库存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告,加强社会组织新闻发布,推进统一代码应用
二、实现路径
(1)分配主体识别代码段,制作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识别代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5年来各类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所需的数量,利用统一发布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县级组织统一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没有通过系统逐一发送和采用统一代码的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分阶段发布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窥表》。
省级民政部门建议本省主体标识码总量的四分之一作为认证码。
(二)采用统一的基础工作报告;。
各地将业务报告分为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基础部分在全国统一采用,扩展部分在各地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制定。 全省工作报告尽量统一,汇总全省社会组织新闻。
(三)印制和更换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各地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变更征收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向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授予统一代码(即新登记证号码),颁发新证书,只打印统一代码。
对注册的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变更、备案、年检、证书有效期、会议培训、判断表彰等机会,逐步有序更换新证书,在过渡期打印统一代码和原注册证书编号。
(4)建立统一代码与登记证号码的映射关系。
测绘关系的建立是后期业务办理和及时交换证书的基础。 各地取得统一代码后,应当对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建立统一代码和登记证号码的映射关系,完成统一代码的预先授予。 有业务系统的地方要在数据库中增加统一代码数据项,将统一代码和注册码关联采用,逐步建立以统一代码为主键的新数据库。 没有业务系统的地方必须编制统一代码和登记证号码映射表。
(五)改造业务管理系统,加强统一代码的应用。
在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地方,必须改造网上填写、审批、数据中心、证书打印、查询统计、新闻摘要、交换共享等所有与业务系统相关的功能。 改造后的业务管理系统必须实现以统一代码为索引的各应用功能。 在法人库、社会信用新闻化工工程和其他新闻系统的建设与改造中,以统一代码为数据库主键,作为部门间新闻交流共享的唯一标志。
(6)建立健全新闻传播和共享机制。
统一代码授予社会组织后,省级以下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组织名称、统一代码、原登记证编号(指存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时间、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状态等基本新闻逐步汇总至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在总结全省新闻后,发布到全国统一信用新闻共享交换平台,部里了解全国情况,实现《方案》关于新闻回传、社会公开、互联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条件,观察把握合适的新闻发布时间。
省级民政部门没有新闻汇总和发布平台的,可以以法人库项目或者其他新闻化项目的名义申请经费,抓紧建设。
三、进度安排
鉴于各地新闻化工作条件的不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实情况在实施中决定。
全国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年底前完成统一代码实施准备工作;。
(二)自年1月1日起,新批准设立,向办理变更工作的社会组织授予统一代码,颁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发表公告。
(三)每年通过各种登记管理工作,对库存社会组织更换新证书和发表公告。
(四)在年底前,完成所有社会组织的证书更换和公告发布。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全省统一代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省级民政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牵头成立全省统一代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省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安排,确定任务分工,对人负责。 各地设立员工领导小组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
(二)建立各级职工群体。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员工群体,分配统一代码实施员工中的综合协调、员工执业、新闻汇总与传输、检测指导、推广诱惑等事项。
(三)申请业务经费。
根据国发〔〕33号文件的要求,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4)加强信息表达的报告。
统一代码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及时向地方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信息表达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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