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部、中央总治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协助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鼓励、诱惑、支持社会组织协助刑满释放人员工作。

《意见》指出,鼓励、诱惑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教育的刑满释放人员,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社会合作和志愿精神,增进社会成员的团结友爱。 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服务供给方式。 有利于推进合作教育事业的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增强合作教育事业的可比性和实效性。 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教育刑满释放人员的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文案,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合作教育工作创新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从业的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教育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和参与合作教育的方法、途径,依法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教育刑满释放人员。 完善的社会组织参与来源人员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提高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能力。 统一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方便社会组织在场地、设施、新闻等方面合作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相关规定,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提供市场化办法、社会力量负担得起的刑满释放人员协助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 合作从事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信用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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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确定了社会组织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发挥参与合作教育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新闻、改造表现、家庭情况等情况,制定比较合作教育方案,准备合作教育工作者。 二是采取多种玩法,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教育,宣传形势政策。 三是开展人际关系指导、社区公益活动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培训,开展社会适应性支持。 四是开展心理预测、心理判断、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人格。 五是向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三无、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社会组织可以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动员有爱心的人和慈善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协助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者。 六、在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协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工商登记,执行税费减免、信贷扶持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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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各级司法行政、综合治理组织、民政、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参与协助教育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人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社会组织将协助教育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人员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和平的重要文案,纳入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平安建设) 着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囚犯释放的机制和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囚犯释放的工作人员。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宣传有益经验的方法,注重培养先进典型,发挥示范领导作用,激励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推动囚犯来源人员的安置,使之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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