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办法(试行)》,要求今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情况时,损害方应当进行赔偿和补救。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办法(试行)》,陕西省政府和各设区的市政府、汉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
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问题的。 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要点禁止发生生态功能区、开发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构成省内跨市(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需要修复或恢复生态环境的,通常的突发性生态环境。
对应当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判断机构进行鉴定判断。 鉴定判断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判断报告需要修复的,出具修复方案。
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委托修复或补救。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结束后,赔偿权利人可以委托鉴定判断机构跟踪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判断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决定是否需要补充性修复。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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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陕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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