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湾区社会工作人员专业服务融合快速发展,推进港澳社会工作人员在粤执业先行先试,规范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珠执业行为。 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发布了《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珠海市的执业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有那些复印件吗? 请一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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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港澳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人员登记局或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局登记,符合登记社会工作人员释义,现已列入执行登记册的人员。
登记和备案证书
港澳社会工作者依照本法规定向市社协会申请注册,经同意后,可以到珠海市进行社会专业服务。
申请登记的手续
(1)申请登记要提交的资料
1 .港澳社工委托中国司法部的港澳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港澳社工资格及其比较有效期,公证说明须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企业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企业审查并盖章转发
2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注册申请书》(附件一)。
3 .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港澳社工登记证、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申请登记流程
港澳社工持上述材料向市社协提交注册申请,市社协审核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向港澳社工出具《港澳社工珠海执业注册确认书》。 审查不合格,回答,证明不合格的理由。
执业申报的办理
(一)提交执行申报的资料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行备案表》(附件二)需要聘用港澳社工的用人单位盖章说明。
(2)执行申报处理步骤
申请注册的港澳社工被珠海市相关用人单位或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聘用后,需要在一个月内向市社协会办理业务登记。 港澳社会工作者凭市社协执业注册确认书接受录用,可以在珠海市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珠海市工作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向市社协申请变更申报。 如果没有变更,申请人需要每半年向市社协会报告一次。 逾期未备案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港澳非政府组织在珠海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未登记的代表机构需要在珠海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备案。 注册或备案的代表机构只能任命注册备案的港澳社会工作者在珠海市内提供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服务。
港澳社工登记证比较有效期满或被其登记机关取消登记资格等情况下,市社协颁发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聘用使用者证书
聘用港澳社工的珠海用人单位,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港澳社工的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港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业务委托珠海市。
违规解决证书
我市港澳社工违反社会就业领域规范的,市社协会有权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市社协会制定取消执业注册等解决办法,3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执业注册申请,并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就业登记局及澳门社会就业者专业委员会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珠海市的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社会事务、社区事业、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局:
现向你们印制《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珠海市工作的规定(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8月31日
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珠海市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珠海市方便有序地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等级证书登记办法》和《珠海市社会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港澳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人员登记局或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局登记,符合登记社会工作人员释义,现已列入执行登记册的人员。
第3条
珠海市社会事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注册、备案和管理受政府职能转移影响在珠海市从事社会事业专业服务的港澳社工。
第二章
第4条
市社协对在珠海市开展服务的港澳社工,采取申请登记和执行备案办法进行管理。
申请注册和执业备案是市社协会以领域规范的形式对港澳社工在珠海市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同意。 港澳社会工作者依照本法规定向市社协会申请注册,经同意后,可以到珠海市进行社会专业服务。
第5条
申请登记手续
(一)申请登记拟提交的材料;
1 .港澳社工委托中国司法部的港澳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港澳社工资格及其比较有效期,公证说明须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企业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企业审查并盖章转发
2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注册申请书》(附件一)。
3 .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港澳社工登记证、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程序;
港澳社工持上述材料向市社协提交注册申请,市社协审核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向港澳社工出具《港澳社工珠海执业注册确认书》。 审查不合格,回答,证明不合格的理由。
第6条
执业申报的办理
(一)应在执行备案中提交的资料;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行备案表》(附件二)需要聘用港澳社工的用人单位盖章说明。
(2)执行申报处理顺序
申请注册的港澳社工被珠海市相关用人单位或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聘用后,需要在一个月内向市社协会办理业务登记。 港澳社会工作者凭市社协执业注册确认书接受录用,可以在珠海市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珠海市工作人员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天内向市社协申请变更申报。 如果没有变更,申请人需要每半年向市社协会报告一次。 逾期未备案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条
市社协建立港澳社工个人资料和执业情况数据库,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况,市民政局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情况。
第8条
港澳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未登记的代表机构需要在我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备案。 注册或备案的代表机构只能任命注册备案的港澳社会工作者在珠海市内提供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服务。
第条
聘用港澳社工的珠海用人单位,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港澳社工的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港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业务委托珠海市。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条
港澳社工应自觉加强国情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我市落实时按属地大致管理,用人单位应与港澳社工签订遵守纪律的承诺书。
第10号
港澳社工必须遵守珠海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纪律和社会服务相关行为规范,采用普通话作为入职参考条件,流利地为服务对象服务。
第10号
港澳社工登记证比较有效期满或被其登记机关取消登记资格等情况下,市社协颁发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10号
我市港澳社工违反社会就业领域规范的,市社协会有权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市社协会制定取消执业注册等解决办法,3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执业注册申请,并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就业登记局及澳门社会就业者专业委员会
第10号
港澳社工享有对珠海社工领域快速发展的建议权、批评权等权利,不得擅自发表和传播未经证实的言论。
第四章
第10号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珠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10号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港澳专业社会从业工作人员,珠海市执业规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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