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诉讼中保护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
本报北京12月2日,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10起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包括1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9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10例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检察院诉谢某等9名盗掘古墓葬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提请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龙南市检察院提请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职工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从相关文化财产类型来看,包括古迹、古墓葬、石窟寺、以前流传过建筑、以前流传过村落等。 从监督的具体情况来看,包括法人违法施工破坏文物、非法改建或占有文物、盗掘文物造成的损伤、产权人擅自修理或无法修理造成的文物损伤等。 从监测对象来看,包括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破坏文物的机构和个体等。
最高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公益诉讼案件切实加强了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比较有效地激活了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 另外,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的合作,完善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和利用机制,处理私募股权文物保护难题,提高文物保护综合管理水平,注重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并重。
据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过程中,仍存在诸多课题:总体法律依据不完整,在监督范围、立案标准、调查取证、诉讼等环节缺乏较为有效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依据,容易产生分歧,导致分歧。 民事公益诉讼中,文物及文化遗产的损害认定、修复等缺乏科学的判断方法或可参照的标准,增加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明确诉讼请求、执行监督的难度。 许多文物保护涉及历史遗留民生问题,如何在经济建设、文物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比较有效地配合多部门执法整改,帮助地方党委政府处理文物保护中的疑难杂症,需要越来越多的检察智慧、监督智慧。
胡卫列表示,最高检查将与相关立法、执法机构加强信息表达合作,继续加强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力度。 加强理论研究,在编纂相关法律、法规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允许检察机关对阻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合作,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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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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