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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事业和社会事业在链接融合中存在的挑战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种类繁多,在预防、干预过程中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的链接融合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不足。

1.对家庭监护、家庭教育的支持、监督、干预薄弱,专业服务更加不足。

大部分困境儿童事件不是取消家长资格的事件,而是需要支持家庭保护和家庭教育。 谁提供支持和服务?社区和儿童福利主任困惑和困难很大,基层派出所缺乏专业警力,民政部门难以直接接触家庭。 这个问题需要专业社会从业力的服务,但目前缺乏比较有效的对接。 这里有资金问题,也有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从业的目标与展望”

2.学校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效果差,学生欺凌和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正缺乏专业做法。

在学校的教育工作中,没有派驻学校的社会工作者机制,社会工作者不能参加。 只要学生不受到侵害或不良行为严重,涉嫌违法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后,在司法机关的主导下,社会工作者参与司法工作和教育矫正服务。

3.未成年人偏颇行为的家庭、学校、行政、司法干预措施的突破点,缺乏分级干预、比较有效的教育矫正措施。

比较未成年人偏颇行为的教育和干预,家庭、学校、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各不相同,缺乏一体化,公检法即使在司法程序中也是断点式的探索,效果难以持续。

4.困境儿童保护和未成年人司法的实践工作中,缺乏较为有效的配套专业服务。

二、通过修改二法应对司法社会事业

司法实务部门对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展开了广泛的探索。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的审查固定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实践探索,支持和鼓励专业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社会工作。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开通了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引诱、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康复救助、收养判断等社会事业和服务。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从业的目标与展望”

另外,公检法机关开展亲职教育,规定了适当的成年人出席,民事案件(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的社会调查、性侵犯和暴力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等制度。 此外,还规定了监护支持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等文案,这些都是司法社会从业人员介入和参与中不可缺少的。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从业的目标与展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等级干预体系,细化了教育矫正措施。 要点:规定了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指导措施,专科学校学生教育矫正情况判断事业,判断学校德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不良行为教育服务,提出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适当的成年人出席、心理评估等制度、司法协助措施等复印件。 关于这些制度和措施,草案规定公检法、学校、社区可以委托相关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业。 例如,草案规定,学校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途径招聘专职或兼职社会工作人员,长时间或定期进入学校,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参与解决学生欺凌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诉求的学生提供服务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从业的目标与展望”

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人员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对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受害者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保护、教育矫正、社区矫正等工作。 国家培养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事业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事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加强管理。 并且,国家规定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相关学科的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从业的目标与展望”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司法社会事业的目标是建立社会支持系统,两法修改是为了促进司法社会事业,但司法社会事业却没有付诸实践。 司法社会工作在融入家庭、学校、社区、司法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矫正工作中有很大的空间隔。

1 .家庭服务:在家庭监护的筛查、判断、监督、援助、教育指导等服务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职教育。

2 .学校教育与管理:学校德育、法治与心理健康教育、不良行为的教育指导与矫正。

3 .临界预防和分级干预的教育矫正服务。

4 .社区儿童保护和社区矫正。

5 .司法程序分流和被害人保护的专业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保护、教育矫正、矫正教育等专业服务,以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观保护制度。

两法修正案为司法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 但是,司法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本身也存在许多挑战,为此提出了以下建议。

1 .机制化建设。 司法社会事业是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探索有很多好方法,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司法环境的影响,各地方的快速发展状况、链接机制模式也有很多不同,司法社会事业的机制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司法社会工作人员需要有紧密的链接机制,实现社会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充分融合和与现实的互动,另一方面整合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力量,统一资源。 另一方面,需要完全公检法、民政的合作联络机构、资源共享、合力。 为此,提出由司法机关主导,与民政部门合作建立一站式的司法社会事业服务体系制度。

“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从业的目标与展望”

2 .服务的可用性。 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建设与专业社会工作者培养还有很大差距,司法社会事业一定要有专业力量,社会事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和快速发展、人才培养问题需要尽快处理。

.服务专业性。 司法社会事业不同于其他社会事业,重要的是要同时具备社会事业的专业性和司法事业的专业性。

4 .与其他专业服务的合作。 一是心理专业的引进。 二是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的专业合作。 社会工作者和律师以各自的专家为中心发挥作用,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的做法,律师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社会工作者和律师在儿童保护和司法程序中分别发挥专业和资源特点,促进信息表达的协调、联系利益相关者和提供服务、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以及多专业的合作干预。 在北京的探索,在个案服务方面积累了许多创新方法,推动了儿童保护个案跨部门、多专业合作机制的建立。 全国律协历来十分重视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设有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各地律协也有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志愿者网络覆盖各省,安徽等省为各县设立儿童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团中央权益部于年合作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案例法律援助项目。 希望今后在司法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与法律服务、社会工作者和律师合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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