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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现场安永胜摄
中新网西宁11月9日电(鲁丹阳) 9日,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青海省第一起非法捕捞溃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非法捕捞者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奉命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并在青海湖放养裸鲤23750尾幼鱼的费用11875元。
今年6月29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松某、陈某(均别破案)驾驶车辆携带冲锋舟、网具等犯罪工具,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哈尔盖泥湾羊头露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捕获青海湖裸鲤,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人民警察和海北州渔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裸体鲤鱼罗云鹏摄
经专家审查,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的首要措施是人工增殖放流,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放流的青海湖裸鲤每公里100尾,每尾幼鱼投入资金人民币0.5元。
经审判,被告人王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在禁渔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处罚。 另外,被告人王某与公益诉讼人签订调解协议,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最终,城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逮捕水产品罪,向拘留所没收犯罪工具5个月,承担将其渔获量相当的裸鲤幼鱼在青海湖放生的费用11875元,并在法庭公开道歉。 (完)
标题:“青海首例非法捕捞湟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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