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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网消息7月13日发布的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通常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通常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为5年。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础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为3至5年。 ”。 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认真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以下意见。
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通常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通常为三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通常为五年。
本意见印前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上在本届任期届满后,就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在任期届满时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改选必须延期或提前的,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各部门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顺利沟通。 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调整和部署等相关换届准备,及时提醒及时换届。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党关于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标题:“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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