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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制文件
加强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本报记者梁丹
今天,教育部发表了《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工作提出了10项具体措施。 作为未来时期,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意见》的公布有什么背景? 为了加强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意见》提出了那些重要措施? 如何保障执行?
新时期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着新任务
研究生教育的高速发展和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扩大,是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重要现实依据。
1981年至1995年,博士生导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批准。 1995年,为了扩大培养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移交了博士生导师的审批权。 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表示,移交审批权后,博士生导师队伍发展迅速,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到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占46.7%。
“博士生导师通常是教授,但近年来,一些培养机构扩大了评选范围,一些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生。 ”。 负责人说。 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渐壮大,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面临新形势。
面向新时期,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的新任务也对加强岗位管理提出了新的诉求。
该负责人表示,从整体上看,我国博士生导师整体素质处于较高水平,但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规范,部分导师的指导能量投入不够,质量管理不严格,个别导师还出现了教师失范问题 培养单位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考核,激发导师的积极性、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博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建设一流的博士生导师队伍,是教育部研究制定“意见”的另一个重要考虑事项。
强调问题,以便在关键行动中提出要求
《意见》为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必须对博士生导师提出严格的政治要求。 “必须将政治要求放在首位,明确职场内涵。 博士生导师是出于博士生培养的需要而设立的,不是职务体系的固定水平和荣誉称号。 ”。 负责人表示,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当与职称评定体系分离,防止导师终身制的形成。
目前,比较个别培养机构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严格,部分培养机构对博士生导师培训不够的问题,《意见》要求培养机构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流程。 并建立从国家到省级乃至培养机构三级全覆盖培训体系,推进博士生导师教学理念更新,提高辅导能力。
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是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关键。 对此,《意见》提出要全面评估方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评估和全面评估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 另外,博士生导师要评价考核结果的采用,鼓励各地各培养机构选拔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提高推广力度,宣传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指导作用。
为了健全和完善领导变更制度和岗位退出程序,《意见》一方面提出要引导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明确领导关系,健全领导变更制度。 另一方面,对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立即退出导师岗位,妥善做好博士生相关的后续培养工作。
并对比目前部分培养单位在学校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情况,《意见》要求培养单位科学明确导师岗位设置规模。 对比部分导师博士生数量过多的情况,培养单位要求导师合理明确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精力充沛的投入和质量。
切实贯彻保证的实效
意见》是未来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为了贯彻事业,确保实效,该负责人说教育部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第一,加强普及解读。 教育部密切结合《意见》精神推进和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批示批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深入了解和严格落实。
二是加强对领导诱惑的监督。 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加强实际调整,结合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三是加强典型的领先优势。 教育部将及时总结各地、各培养机构的创新方法和典型经验,多渠道进行推广宣传,加强经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认证,共同推动提高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水平。
“下一步,结合落实《意见》和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三部门《关于加快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贯彻落实,确保实效。 ”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9月28日电
标题:“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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