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01字,读完约2分钟
北京1月2日电(记者欧阳开宇)根据中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未满12岁的被害人实施通奸等性侵犯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认定“知道对方是幼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日解读称,无论受害者身体发育、言行等呈现早熟特征,还是误认受害者而年满14岁,均不得接受辩解。
这个解读最初回应了关于“是否认识受害者系的幼女”的争论。 一个现实是,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但出于各种原因辩解与幼女正常交往,不知道受害者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的事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最高法院等日前发表的《关于依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方是未满14岁的幼女,应当知道,实施通奸等性侵行为的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意见还以幼女年龄是否达到12岁为标准,分别指导、规范如何认定“明知”。
意见对未满12岁的受害者施加通奸等性侵犯,规定行为人“知道对方是幼女”“应该承认”。 这样的规定第一,十二岁以下的幼女基本处于接受小学教育的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明显,极个别幼女的身体发育虽早于同龄人,但通常从其言行、生活习惯规则等其他方面来看,一般都是幼女
考虑到十二至十四岁的幼儿,身心发育的优势接近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少女。 意见认为,从受害者身体的发育状况、言行、服装特征、生活习惯规律等来看,可能是幼女,实施通奸等性侵犯行为时,也必须承认行为人“了解”对方的幼女。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该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指南”,对12岁以上的幼女实施通奸等性侵犯行为时,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例外,通常行为人必须认定受害者是幼女。
“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是指,客观上受害者身体的发育状况、言行、服装、生活习惯等特征确实与成人相近。 确实需要证据或合理说明证据的行为人不能知道受害者是幼女的行为人已经十分谨慎,依然误认幼女的年龄,即使其他正常人是行为人,也很难不做这样的错误评价。 (完)
标题:“最高法:性侵不满12岁幼女应认定为明知”
地址:http://www.cq828.cn/xwzx/7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