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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在接受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妓女的建议时表示,他完全赞成废除妓女罪,认为是以妓女罪定罪,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明确表示同意幼女“妓女”的身份, 这个标签是对幼女的巨大侮辱。 最高人民法院愿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废除该罪名,暂不废除该罪名,最高法院将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了《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意见》第20条规定,用财物等方法诱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幼女明知或应当知道即使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对此,中华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向社会表明,《意见》条款最大限度地挤压了妓院幼女罪的实施空之间,使之近乎虚设,间接向社会表明了最高法院正在致力于妓院幼女罪的废除问题。 “这种态度实际上对立法机关产生了相反的效果:如果下一个执法机关不再执行,立法者该怎么办? ”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问题

他侮辱受害儿童

记者在昨天召开的防止性侵犯幼女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09年开始不断提出取消妓院幼女罪的建议。 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妓院幼女罪的建议,“从法律上和未成年人保护水平上讲,废除妓院幼女罪都有充分的理由”。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未满14岁的幼女者,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具备性别决定能力的现实而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权利的绝对保护。 但是,妓院幼女罪的规定间接承认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在逻辑上也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我认为不废除妓院的幼女罪,就不能真正处理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可以废除妓院幼女罪,处理强奸罪与其罪的根本逻辑矛盾。 能更好地维护幼女的名誉,实现“孩子最大利益”的目标。 虽然因妓女的罪名被判决有罪,惩罚了被告人,但作为幼女“妓女”也得到承认,是对幼女的巨大侮辱。 在司法实践中,多个妓女案件的受害者和监护人对该罪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普遍不同意该罪。 但是,妓女罪的存在,对幼儿进行了不正当的道德评价,往往给幼儿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违背了文明国家保护儿童的初衷。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废除这个罪名,在一段时间内,如果这个罪名没有废除,我们将加强调查,进一步探讨规范这个罪的适用。”

现实

“恶法”已经实际架设空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明确指出,妓女案件数量少,年全国37件,年全国30件,年全国41件,平均各省一年只有一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没有发现困难和量刑不平衡的问题。

中华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彻底否认妓院幼女罪,执法机关对罪有意见的,冻结或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之间的做法,将此罪适用于现实

刑法规定,通奸未满14岁的幼女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与幼女发生自愿交易,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妓女罪,最高刑期为15年。 这项罪名多年来被指为“恶法”,不仅构成了对受害儿童的人格歧视和污名化,还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为嫌疑人留下了法律“后门”。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了《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意见》第二十条以金钱财物等方法诱导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幼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他人强制卖淫也会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予以处罚。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长周峰认为说明了这一点。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妓院的幼女为理由逃脱负强奸罪。 并向社会宣布,这种行为不属于妓院幼女罪的定罪范畴,应规定强奸罪。

进展

下一部刑法将认真考虑

记者还在同一回答孙晓梅代表的提案中表示,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答中表示,简单取消妓院幼女罪可能不是处理问题的方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迫幼女卖淫定为强制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规定了对妓女“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虽然《决策》的规定体现了对受害儿童的特殊保护,但由于《决策》事实的情况,因各种原因在实践中实际判决的案件较少,效果不理想。 对此,为了有助于严格执法,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卖淫幼女罪,并设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以配合通奸幼女的处罚。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简单取消妓女罪,回归到1991年《关于禁止卖淫的决定》规定的强奸罪基础上解决的办法,可能并不不利于问题的处理。

法工委目前首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解决为妓女罪,确有“降级”嫌疑。 例如,某一案件的行为人明显采用强制、胁迫手段,或明知幼女被他人使用强制、胁迫手段,应依法属于强奸罪,但按妓女罪解决。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仅仅是付钱就是妓院,甚至诱导、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的通奸幼女的犯罪行为,也由妓女解决,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引起公众谴责的第一个就是这样的事件。 ”。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法律适用边界,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关于代表提出的考虑废除妓院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计划,认真纳入下一步刑法编纂的完整工作中。”

本报记者邱伟

标题:“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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