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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观察规定》所及之处,越来越多的“点”是惩罚性法规的“将”。 这表明,保护孩子面临的最紧迫的威胁“最坏”的情况越来越多。
去年震撼国民的“毕节4童服毒自杀事件”至今仍令人遗憾。 比起跟随农民工父母来到城市,在“农民工市民化”政策下生活环境逐渐改善的同龄人,留守农村的孩子们更多地处于复杂的身心困境。 因此,将保护儿童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对比成为当前的紧迫问题。
国务院已经发表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称为《意见》),这是在政策层面上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回应。 《意见》是政策,是非正式的法律来源,但政策一般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实效。 从法律的角度看,该《意见》也是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的整合,其作用就像法律中的《观察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督促观察不要忽视。 例如,《意见》指出“要加强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农村留守儿童或者被遗弃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依法搜查
并且,《意见》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要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在文案上完全一致,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农村留下孩子成长的困境,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 提出“外出务工人员应当尽量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顾,暂时具备条件”的要求。 这样的规定细致、确定,明显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如果涉及到这些“观察规定”,越来越多的“点”就是惩罚性法规的“将”。 这表明,保护孩子面临的最紧迫的威胁“最坏”的情况越来越多。 现有法律为保护儿童提供了基本的、底线的保障,更重要的关爱和援助依赖于教育和行政的力量。 正如《意见》指出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值得观察的是,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儿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老人、儿童、军人军属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多个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也开辟了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为留守儿童家庭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降低门槛,简化流程,落实在一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律相比,《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言式”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 但是,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性,通常法律提供的可适用规则不足以为保护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足够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何在案件中使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权利确认的《宣言》作为权利保障的规则,需要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法官在实践中进一步演绎。
标题:“评论:关爱留守儿童法律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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