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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帮助需要更多帮助的人,而不是压迫“社会自助”空之间的人。 社会组织、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显然有争议。
假设有一天,在秋风萧条的街头,一个柔弱的女孩胸前打着“卖身救父”的幌子向社会求助,怀疑许多人的最初反应,以及这是否属实。 现在,我们继续假设这个女孩的情况是真的,但下一个问题不是你是否帮助这个女孩,而是今后这个方法不允许,可能是违法的。
因为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法(草案)的规定,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公开募捐的方法开展公开募捐。 这意味着,如果该条款通过,许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媒体,都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很明显,这项规定通过了,法律将为这个走投无路的少女关上冷门。
《慈善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无疑是为了规范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当前慈善行业的混乱。
现在,无论是网络还是网络,即使募捐门槛很低,很多人、组织也许只能用一些煽动性的片面之词和照片来发起募捐活动。 其善款流动有时因私有化操作而缺乏透明度。 此前安徽利辛女性的“狗进行诈骗捐款”就是网络诈骗的典型例子,这些例子大大超过了社会的信任价格,使许多家庭陷入了求助网络募捐的困境。
慈善事业中发生的欺诈捐赠等混乱需要立法规制。 但是,为了不引起这些混乱,为了禁止社会组织、个体等的公开募捐,实际上剥夺了社会乃至个体的自我救助的权利。
要知道拯救自己是人们自然古老的权利。 在个人遇到自己应付不了的困难后,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及其个人向社会公开募捐常常是最后的手段。 说实话,在生死困境面前,所谓的违法还是违法已经没有意义了。 这种禁止和限制,没什么价值。
不得不说,这个权利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援助的权利。 宪法没有规定必须从有公募权的慈善团体那里得到物质上的支援。
事实上,在慈善机构尚不发达的今天,具备公开招募资格的慈善机构要满足社会救助的诉求并不容易。 另外,多个慈善机构有救济行业规定,需要特殊资金,不能为了其他救济而随意挪用资金,也不能有部分援助者求助。 这样一来,如果堵住了社会自助的道路,公益组织也许只有一点,但也有可能会因垄断募捐权而享受其成果,滋生单纯依靠管理费而生存的“寄生”慈善团体。
本质上,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是帮助需要更多援助的人,而不是缩小资质口径,剥夺“社会自救”的权利。 社会组织、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显然有争议。
对于个人、社会组织的募捐,慈善法规必须规范和区分。 例如,个人和社会组织不能进行同等的管理。 打击慈善诈骗的混乱,不仅取决于立法,也可能取决于执法。 对打着慈善名号的诈骗,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刑法责任。
中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需要慈善法,但相关立法也不应与宪法和公民的正当权利相冲突。
标题:“评论:慈善立法不宜堵塞社会自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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