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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的社会信息中,青少年的虐待已经不是信息了。 每次发生不良行为社会大众都会骚动,但之后似乎没有越来越多的变化。 事实上,除非手段特别恶毒,受害特别严重,或者虐待者在网上炫耀视频,否则校园虐待不会受到严惩,也不会示众。
相关管理部门对校园暴力略有误判:
其一,校园暴力被认为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骚动,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知错误。 因为这不是惩戒而是以教育为中心,所以成为了第一应对方法。 在许多情况下,对青少年的恶行,常见的解决办法不过是赔偿医疗费并加以检查。 事实上,几十年来的立法和执法构想,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 未成年人在当今的社会氛围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堕落之快、学习之残忍,与几十年前已经生活在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相比。 我们知道,这些青少年凶犯施暴,往往对法律并不无知,法律也没有太严格的约束。 网络、信息中校园虐待行为几乎没有受到惩戒的事实,为残忍的青少年暴徒提供了样本。
对大多数人来说,暴行的结果是“很辛苦就是很吃亏”。 有点坏的青少年,在文艺片里不是偶然失足的、可怜的孩子,没有同情、狡猾的加害者。 他们的暴行是权衡利弊后的合理行为,为了让他们放弃恶行,警惕模仿者,社会需要惩罚而不是教育。
其二,管理部门从轻解决校园暴力,往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这个出发点很好,但毕竟保护了未成年的加害者,牺牲了未成年的受害者。 在利用未成年人的特征地位逃脱惩罚的加害者中,最重要的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 黑龙江省曾经发生过可怕的暴行,身高很高的未成年人强奸了本班的女性。 监护人报案后,警方只拘留了几天就通过法律释放了他,随后,这个“犯错”的孩子在晚上入室杀害了女孩的母亲。 可悲的是,那年只有12岁,终于逃避了法律上的惩罚。
其三,我们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对未成年暴徒的恶意推定不够,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损害推定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管理部门只关注物理伤害,对校园虐待带来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损害缺乏保护。 在附近的虐待事件中,一名十几岁的少女连续被殴打,上衣被剥下,拍摄视频在网上公布,精神创伤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治愈。 现实中,施暴者自由、举报人因压力而自杀的例子很多,但执法机关一般只能责令道歉、复核进行形式上的惩戒。
在校园虐待被禁止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人格和人身利益比较难以得到有效补救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适当的调整。 我们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还是未成年人虐待其他未成年人的权利? 少年院、工读学校等惩教、惩戒机构被轻率废除后,谁来保护我们未成年的孩子免受同龄人的侵害?
美国警方对中国留学生虐待行为的重刑起诉,在国内得到普遍认同,实际上反映了中国许多父母的内心不安。 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优先保护善良的孩子,保护他们免受各种伤害。 对于为了获得残酷的乐趣而虐待同辈的孩子,严厉的惩罚是最必要的教育。
标题:“谁来保护未成年的孩子不被同龄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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