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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中,养老金发放年限低于预期剩余寿命的8年,养老金投资转化率大幅度跑运输待遇增长率,继承制引发养老金额外支出,个人账户损失风险越来越严峻。 专家建议改革继承制,允许个人账户“充公”。
从缓和政府压力的立场出发,取消养老金的“继承权”也许是个好选择。 但是,如果仔细分解就很明显了,这实质上是无法弥补损失的提案,是要将养老金制度推向更危险的境地的想法。
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我们知道养老金出现支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新旧体制接轨,历史问题严重。 二是缴费基数标准过高,参保人数不足;三是投资渠道单一,贬值现象严重。
从第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既成事实,已经不可能改变了。 特别是地方国有公司已经基本改革,无法继续寻找填补差距的空之间。 必须通过其他渠道弥补差距。
我国过分强调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弥补养老金收支矛盾,因此导致了养老金缴费基数标准的提高。 由于缴费基数标准过高,获得的收益率相对较低。 因此,许多居民参加保险的意愿也很低。 如果再取消养老金的“继承权”,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将下降,养老金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事实上,处理养老金缺口问题还有一定的方法。 首先,必须调整和优化养老金的征收结构。 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8% ),比较合适的比例为12%。 个人缴费比例上升4个百分点,就可以减轻公司的缴费负担。 除此之外,降低总缴费基数标准2个百分点,可以有效鼓励公司员工参加养老保险,一举多得。
二要加强养老金投资事业,扩大养老金投资渠道。 加大国有企业收益归属养老金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收益转化为养老金的比例。 特别是在目前国企整体上市加速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上市收益要加大转移养老金的力度,增强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谭浩俊
标题:“评论:取消养老金“继承权”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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