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57日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清洁和规范庆祝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全国清洁与规范化庆祝会论坛活动职工指导小组和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现在把你们打印出来,照着做。
全国清洁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员工指导小组民政部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活动管理方法
第1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增强社会组织公共说服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种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3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行业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达到确定任务、规模适度、数量适宜、经费合理的目的。
第4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员工流程,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备案的部分事项有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复印件、规模、参加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5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措、监督检查等事项,将研讨会、论坛活动纳入年度事业计划。
第6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分支机构对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副本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调整或者合并。
第7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工作的若干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为单位法定帐册
第8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主办单位、赞助单位、支持单位、领导单位等途径协助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关闭活动的全过程和关键环节,不得以挂名的方式参与合作或收取费用。
或者赞助机构是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筛选考察,仔细选择合作对象,保证依法开展活动比较有效。
第9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以党政机关的名义举办或者与党政机关相关举办;
(二)主题和文案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开展与收款挂钩的企业品牌定位、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公款支出、旅行不得机器变更,不得发行礼金、礼品、高价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证明。
第10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虚假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情况。
第11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到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邀请外国政要或者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批准。
第12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的若干事项报告。
第13条
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主管社会组织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的复印件。 社会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行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调查解决。
第16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违法违规论坛活动,丧失工作人员实际意义,或者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对群众造成强烈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没收警告、罚款、违法所得,撤换、限期开展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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