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奖励

建立公司年金

(人社部发〔〕51日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迅速发展,为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文化繁荣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公司养老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司养老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公司养老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工部发〔2220〕)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树立公司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经依法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公司养老金。 其中员工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公司养老金集合计划。

二、社会组织建立公司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和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明确,制定公司年金方案。 公司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备的公司年金方案。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树立公司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社会组织建立公司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职工共同缴纳。 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总额通常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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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组织的公司年金方案应当规定社会组织的缴费计入职工公司年金个体账户的比例,可以综合考虑职工个人的贡献、年龄等因素明确考虑不同的计入比例,但不能差距过大。

五、社会组织的公司年金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公司年金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社会组织参加公司养老金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受托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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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组织的公司年金基金应当按照《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公司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实施市场化投资运营。 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树立公司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为了规范管理,在本通知公布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调整原计划,将原补充养老保险的存量资金纳入公司养老金管理。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组织的公司年金方案和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加入公司年金计划后的实施情况。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将公司年金的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判断员工的考虑指标之一。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树立公司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建立公司养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树立公司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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