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社会组织工作主管单位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事业部(局、处) :
进一步加强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涉军若干事项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事业部《非军队主管关于加强社会团体涉军若干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78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全面、彻底的集中清理整顿。 关于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涉军名称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登记的名称中含有涉军名称和部队编号的社会团体逐一进行仔细审查。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社会团体及时修改。 以前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的涉军名称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立即申请更名。 社会团体应当如上大致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的清查规范,及时更新各类推广资料。
二、进一步规范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 民政部门加强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查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的涉军业务复印件,不经章程批准。 以前已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复印件的,应当修改,履行审批程序。 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及时依法解决。
三是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根据《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根据《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对参加社会团体但没有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不符合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的继续参加条件的,社会团体立即清理退出。 对没有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机关,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中不予受理。
四是进一步加强军队人员和机关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推进管理。 军队人员和机关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活动,不得在各类推广资料中采用军队身份。 对退出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删除各类推广资料的相关新闻。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干预军队的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截至2004年4月底,军队人员和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分别整理了本社会组织中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并填写了《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由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包括未完成挂钩在内的全国性领域协会商会)填写的统计表,由业务主管机关收集后,送交中央军委政治事业部组织局组处。 脱钩的全国性领域协会商会将填写的统计表直接送交中央军委政治事业部组织局组处。 地方性社会组织填写的统计表,由其登记管理机关收集省级民政部门并层层上报,中央军委政治事业部组织局组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旃坛寺1号)邮政编码: 100034; 联系方式:杨亮; 电话: 010-66736106 )。 到年5月底,各省级民政部门将集中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整治情况,第一份复印件强调名称审查、章程批准、违法调查等情况。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一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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